石话石说 乡村医生行医常见违法要点及法律适用汇总

石话石说 乡村医生行医常见违法要点及法律适用汇总

一、乡村医生是否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其执业有什么限制? 1、“乡村医生”是行政法规明确界定的(具有执业限制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但乡村医生绝不是执业医师。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技术人员: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所以: “乡村医生”属行政法规授权的特殊(执业条件有法定限制)医生执业资格,只能在注册地点村卫生室执业。 二、如果乡村医生在注册的村卫生室以外的诊所行医,如何适用法律处理?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同时具备): 1、取得乡村医生资质 2. 在村医疗机构内执业 3. 农村其它机构均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监管。

(二)乡村医生在农村与城市个体诊所内执业均为非医师行医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一、《乡村医生从业

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撤村改居,乡村医生怎么办?

卫生部连发三个批复,到底应当怎么办?各地适用不一,卫监注意根据医政是否继续予以注册来认定处理。[疑问]现在许多地区仍适用【2010】31号批复[尴尬]

(一)《卫生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要求: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要求:“撤村改居”后,原来的

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国卫法制函〔2014〕314号)再次强调: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原卫生部先后于2004年4月和2010年1月作出《关于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和《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这两个批复精神完全一致。即:“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进行执业注册。

四、司法解释修改后,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执业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如出租房,个体诊所等)执业,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各地司法实践不一致。

(一)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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