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莆政综[2008]153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8〕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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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7]32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162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规定所称租赁补贴方式,是指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对已承租政府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并举的原则。保障资金主 2 / 4

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少于10%的部分; (四)政府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收益归集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其他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改建、收购和发放租赁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或房改办)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市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税务局、物价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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