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0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的公
告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3.07.18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3]10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12]2号)等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以下简称《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于2013年6月18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1 / 4
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6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发行企业及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自律规定和《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要求,编制、披露存续期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二、《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是对存续期间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表格体系是否列明,凡是对企业偿债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投资者应当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发行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四、《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五、《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
为促进存续期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提升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协会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等自律规定制定本《非金 2 / 4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简称《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
系》)。 一、使用说明
(一)《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内容
《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发行企业、信用增进机构和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格式规范,包括PC表(存续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表)、PZ表(存续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表)、PB表(存续期变更已披露信息披露表)、PD表(兑付信息披露表)、PH表(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表)、PX表(存续期信用增进机构信息披露表)、PK表(存续期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信息披露表)及PF表(存续期专项法律意见信息披露表)共8套子表格及相关使用说明文件,各子表格以后续管理(Post-registration Supervision & Administration)英文首字母及表格中文名称关键字拼音首字母组合命名。
(二)相关表格中的列示内容是对存续期间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信用增进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文件要求披露信息、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所披露的信息和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发行企业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按照PC表、PZ表、PB表、PD表及PH表要求披露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变更已披露信息、兑付信息及持有人会议等相关信息。
2、信用增进机构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参照发行企业按照PC表、PZ表、PB表要求披露信息,并按照PX表要求披露个别特殊事项信息。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