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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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作者:甘 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

摘要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行使得是否合理适当,为法定权限范围内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提供了依据。本文着重论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功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具体要求及主要形式构成,特别论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合理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 合理性原则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56-01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活跃的一部分权力。怎样适当而合理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热切关注的课题。本人在此仅作一浅显的探讨。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在行政法制初期,人们只注意规范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法的任务亦停留在制定法律规范羁束行政行为这一层面,从而形成了行政合法性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行政法不仅应控制政府的羁束行为,同时更应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

要正确理解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作用,首先就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包括情理之“理”,笔者认为不妥。合理性原则的“理”应该是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的“理”;应该是法的精神和一般原则的“理”;应该是法律出于本身意志而授权的本意的“理”;应该是法律授权幅度范围内的“理”;应该是法律目的所要求的“理”。

我国早期的法治原则被理解成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存在着机械法治主义的倾向。当其被引入行政领域之后,当行政行为人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我们无法对其纠正,原因是他们并未超越法律字面规定的权限。因此,用以完善合法性原则的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合理性原则所涉及的是更深层次的合法与否的问题,是对行政法治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正因为这样,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虽是有区别的,但也是难以截然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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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既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适用的要求,又是对不正确适用甚至是违法适用的判断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准确体现法的精神和法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背离法定目的,否则将践踏立法的初衷。自由裁量背离法定目的的表现形式多样,如行政行为人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的小团体利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前者如恶意报复、歧视等,后者如行政处罚时为了避免行政争议,重过轻罚、轻过免罚或协商处罚等。虽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在法律给予的幅度内表面上不构成违法,但因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定的目的,仍然构成了更深层次的“违法”。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对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法的原意

有人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在行政自由裁量中“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解释必须符合法律文件的精神和价值目标,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因此(1)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作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2)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前后不一致;(3)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违背已有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对此概念所作政策性的解释,都属于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严重失当”。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的授权要求,出于合理的正当动机

行政自由载量权是法律法规授予的,按照权责对称的原则,行政行为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忠于法律,承担起法律授权的同时所授予的相应责任,而不能出于其他不合理的不正当的动机。因此,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要求,而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公民或社会组织,更不能以权谋私、恶意报复。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做到事实客观、依据充分,将相关因素纳入考虑,不将不相关因素纳入考虑

相关因素是指与待处理事件有内在联系的并可以作为决定根据的因素。许多国家司法审查时都把自由裁量时“将不相关因素纳入考虑”作出决定和“未将相关的因素纳入考虑”作出行政决定行为,视作行政不合理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的公正适用原则

法律设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就在于使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正确公正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立法原委,而不是让行政机关在法律留给的空间内随心所欲。自由裁量行为的“不公正”、“过分”、“反复”、“恣意”等等,都是不符合合理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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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要求的。公正的标准主要包括:同等对等,责罚相当,前后一致,遵守惯例,总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正理性的要求,而不应发生“任何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都不会同意”的情况。

(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执法的效能原则,注重法律效益

执法的效能原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必须遵循的一个主要原则。所谓执法的效能原则,就是指在保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能有效地发挥功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参考文献:

[1][美]B·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2]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沈宗灵,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4]张树义.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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