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一、名词解释:
1、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3、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当前一个共同趋势是各国的政府将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协调和实施社会总政策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5、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因此,劳动法正是借助于劳动法律关系在人们生活中得以实现。
6、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和行政法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对这部分行政关系进行调整时,既适用行政法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制度,也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7、劳动者。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我国目前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三个条件:(1)年龄条件;(2)文化条件;(3)其它条件。
8、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 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
人。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我国作出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10、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我国管理失业人员、指导劳动就业和组织社会劳动力的社会组织。
1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或规范性的技能标准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机构。
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裁、管理工作的机构。
14、劳务。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它是与劳动过程伴随始终的活劳动形态,并以这种活劳动进入交换过程。劳务也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也是劳务的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致的,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出来。
15、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使过去的那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人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用人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既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16、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部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7、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依法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18、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目的在于调整团体劳动关系。
19、劳动基准法。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
20、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21、最低工资。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2、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通过检查和监督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包括:工资确定的保障。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使用的保障。实际工资的保障。扣除工资的限制。工资债权优先的保障。
23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24、就业。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事实上获得有相应报酬的职业。 25、失业。失业是指符合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失业是与就业概念相对应的概念。
26、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人员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活动。职业培训是一种定向性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27、就业训练。就业训练是指对求职人员组织开展的以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2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
29、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0、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除就业保障、社会保险外,社会保障还包括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
3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3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
33、劳动争议仲裁。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法律的双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
34、集体争议。集体争议相对个人争议而言,它是因集体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法定的争议人数或由工会组织出面代表劳动者申诉的劳动争议。我国现行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包括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群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