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商法 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一、 商人/商主体 ㈠ 法律界定: 1、 2、

内涵及特征: 外延及分类:

调整原则 多角度审视商法 1)、标准一:组织形式:

⑴商个人:外延:个人独资企业、商自然人,特点:一个所有者,产权与控制单一、无限责任。

⑵商合伙: ①外延:

A.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B有限合伙: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由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形式的合伙。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C隐名合伙:实际上是一个合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而非企业。即由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组成,由隐名合伙人对出名经营人所经营的事业出资金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

D有限责任合伙:所有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并参与合伙企业管理,合伙人只对其它人和其直接控制下的人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的商业组织。

②特点:两个以上所有者,“四共规则”,产权与控制分散 ,无限责任 ⑶商法人:

①外延:公司、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部分外资企业、部分私营、股份合作企业

②特点:多个投资者, 产权与控制分散 ,有限责任 2)标准二:行为种类: 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

问题1: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商主体吗 问题2: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是商主体吗?) 3、

判断标准:

行为标准:商行为(营利),

职业标准:连续性(营业), 主体标准:以自己的名义,

知识标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的熟悉程度。

案例1:判断以下场合中何为商人 (1)一家电器公司的经理A为公司购买办公用品。 (2)农民B将自己种植的蔬菜拿到市场上销售。 (3)个体户C做了一个月的小买卖后,因生意不好,决定休息一段时间看看再说。 (4)D、E合伙做生意,由D全权打理一切事务。 (5)农民F将其种植的小麦卖给粮食收购公司G,双方以口头协议成交。 (6)汽车制造者H将其产品卖给汽车零售商I,但因汽车有问题,I难以销售。 (7)J从工厂下班后,经常到街边卖烤白薯。 (8)K药品公司向政府捐赠抗SARS药品。 (9)L经理因手头没有公司的合同书,便以普通纸张与M公司代表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大名。 (10)体育基金会所办N企业,惨淡经营,几乎没有赢利。 (11)学校工会为职工购买福利物品。 ㈡进入市场:资格取得与限制 1、资格取得: 1)基本规则:

⑴自由主义:商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商个人合伙 ⑵特权主义:特许制度(如矿业、保险业))——特许理论 ⑶核准主义: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基金管理人——商业登记:

商业登记的含义

特征:它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行为。它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提出商业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

定义:又称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或其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⑷审核主义

2)法律意义: ⑴能力制度 ①商事权利能力 ②商事行为能力:

A证券公司: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

B基金管理人行为限制: C 保险经纪人 ③商事责任能力 ④商事破产能力

⑵财产制度 ①财产构成 ②财产归属:

以合伙企业财产为例:

合伙出资财产: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享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

合伙积累财产: 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限制: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⑶责任制度

①合伙人的责任形态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