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xxx公安局xxx派出所警员xxx
违纪问题的信访材料
举报人:xxx
被举报人:xxx,系xxx公安局xxx派出所警员。
举报内容:xxx公安局xxx派出所警员xxx从事并参与营利性活动,且不正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常身份关系,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举报,请贵部门进行从严查处。
1、违纪从事并参与营利性活动。
举报人在xxx县xxx小区13#院内有一处面积为400㎡的二层房产,2015年此人与我公司进行协商,签订协议租赁该房屋第一层进行经营澡堂使用,当时举报人及下属员工并不知情此人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被举报人xxx也从未明确言明或以其他方式透露自己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从租赁至今,此人一直在租用我公司房屋的第一层,开设澡堂进行营利活动(现为xxx信托所)。2016年,此人因恶意拖欠我公司租金而且拒不腾空该房屋,我公司多次上门与其进行商谈,在此期间,我公司方得知此人身份为xxx公安局上遥镇派出所警员,平时即在派出所上班,也经常亲自看门营业,此事实属实,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之规定。
2、利用职权,恶意威胁、恐吓举报人。
在举报人知晓xxx的公职身份后,对其进行质问时,此人反而置违反法纪于罔闻,态度专横,嚣张跋扈,其多次通过言语暗示其在公安机关上班并具有“公务权力”的意思,对举报人进行威胁,并扬言:“腾房可以,但必须对其所有投入进行补偿,否则将继续营业”,故意试图迫使举报人打消收房意图。
3、恶意拖欠租金,违法占用他人财产。
xxx租赁我公司房屋二年有余,除首年交付租金6000元以外,再未付分文。我公司多次上门与其协商支付拖欠租金或解除租赁关系,其拒不答应支付租金,亦不
搬离房屋,致使该房屋至今仍在其控制并用于经营之中。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4、生活作风不正的嫌疑。
据举报人了解,xxx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存在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生活关系的嫌疑。此人长期结识有一名女子,举止暧昧,具有不当交往之实。目前该女子负责为其打点经营场所的营业活动,据知情人了解,二人并非正式男女关系,也非正当生意合作关系。此事实举报人系通过他人得知,虽存在一定嫌疑,但一旦属实,则属于重大违法违纪,应当进行处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被举报人存在重大违纪行为,应当进行严肃查处,以正廉政之风,望从速督办为盼。
此致
xxx人民纪律检查委员会/xxx公安局纪检委
举报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