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封条不完整应开箱验收,封条完整的抽箱验收,并核对生产时间是否过期、数量、规格、质量是否相符;
2、爆破器材无押运员,保管员一律不予验收;严格出入库手续,严格按照当地公安机构核定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4、进入库房前,必须释放人体静电;
5、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6、储存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7、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同品种、规格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9、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炸药、索类不应超过,宜画线定置限高堆放;
10、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采取阳光直射的措施; 11、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2、每天记录库房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按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3、库区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严禁进人库区。
二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库须知
1、库区值守人员必须保持高度安全防范意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3、进入库区人员必须遵守库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库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随意走动;
4、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间火种、火具、易燃易爆、手机等危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从事对库区构成安全危险的一切活动;
5、发现可疑人员靠近或强行进入库区,应劝阻、劝离,严格监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十六、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达到,交班人员未完成交接班手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严禁各岗位无人值守,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3、交班人员应做到“手拉手、面对面、你不来我不走”; 4、交接班的内容:
(1)、传达领导交代的事项和工作内容; (2)、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库区技防、犬防、物防、 人防、消防、防雷等情况;
(4)、库房爆破器材的进出库数量、储量、流向信息; (5)交接需保管的工具和物品。
5、交接班双方应完成交接内容的签字手续。
二十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民爆器材库区内为禁火区,火源必须严格控制;
2、禁火区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焊、电炉,严禁携带烟火及其它火种进入库区;
3、库区确需动火、动焊必须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或可燃物质清理干净,准备好灭火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取得动火证,经安全人员现场确认并由其监护方可动火;
4、动火人员到达动火地点,必须向仓库主任呈验动火证,并验证后方可动火、动焊;
5、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的动火证,由动火人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人员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动火,库房值班人员必须阻止
其行为;
7、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
8、登高三米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设置工作架,高处动火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不准高处动火;
9、动火现场如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停止动火、动焊,采取可靠措施处理; 10、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源,做好清扫工作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十八、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公司实行案(事)登记、报告制度,其案(事)件登记报告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品种规格差错、数量差错。购买或运输手续不符合要求等。
2、公司任何人员发现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案(事)件时,或接到案(事)件报告时,必须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领导汇报,直至报告给公司主要负责人。若情况紧急,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3、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案(事)件报告后,应在按要求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上级有关部门。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品质、规格、数量、编码信息,初步原因分析及其他情况。
5、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公司的案(事)件登记管理和上报工作。案(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将其初步情况报告给公司安全保卫部门。
6、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做好案(事)件的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7、突发案(事)件的上报可采用电话、传真等形式,一般案(事)件的上报和补报应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