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二)(精)

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常见问题辨析(二

2004年6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在江苏南京召开了东部片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座谈会,听取了有关省市的工作汇报,部署了从2004年7月开始的东部环境容量测算技术验收工作。会上,中国环境规划院吴舜泽博士对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环发53号文有关问题、各省市提出的问题做了发言,对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和界定,现将有关内容摘要如下,分为17个问题进行召开:

1、关于验收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水环境容量核定国家技术验收的对象。

由于各省工作具体组织方式的差异,是否需要各地市进行技术报告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本技术大纲编制要求可以作为参考。

从目前工作进度来看,由各地市进行污染源和有关基础数据的调查,由省进行水环境容量测算,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方式。目前进度快的基本上都是如此。由于各地市力量薄弱,采用由各地市承担全部工作、由省进行审查的组织方式,目前工作进展片慢,往往受个别地市进度的影响较大,而且数据质量不高。

技术报告编制大纲要求对于容量较大、跨市河流,由省统一进行整体测算。 希望各省不要将技术报告编制简单地理解为各地市报告的汇总,需要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完成合理性校核。

在技术报告编制过程中,要注意水、陆2个系列、不同层次的重

点。水环境容量测算,以水系列为主,要全面反映单元、河流、水系、流域等各个层次的数据,以水陆关系对应到陆上行政区层次。

2、关于验收重点

验收和技术报告的编制重点都是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规范性。

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格式、重点、关键点要求均是针对最终验收要求和各地存在问题进行表述的。

验收的是各省市的技术报告,而不是工作报告,因此,不允许出现一系列表格的罗列,而没有分析、没有论述,没有说明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则有关数据不予采信。

3、关于水资源状况

技术报告2.3要求给出近10年全省水资源变化趋势。这是对应于全省总体数据而言,并不需要对于各河流的具体数据,希望通过统计数据掌握近10年水资源变化趋势数据。

4、关于用水排水状况

2.4提出要进行用水排水数据的比较分析。由于数据的准确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技术报告必须对各类数据之间的差异有说明,不能回避这种差异,同时应对各数据口径差异有所分析说明,对各类用水排水系数也应有测算、有说明,旨在通过这些数据进行全省调查数据的宏观把握,并不表明完全采信统计数据,或者以统计数据作为技术验收的准确尺子。

5、关于水质评价

要重视控制单元在污染源调查、水质评价、容量测算中的中心地位,所有的工作全部对应到或落实到控制单元。目前,一些省市出现了一种趋势,将水质评价等工作与控制单元脱钩,这是不正确的,水质评价要说清的是各控制单元的水质,而不是将状况公报的数据直接套用,泛泛地论述本行政区的水质状况,而没有具体的针对性。因此,技术报告编制大纲将控制单元划分提到前面,在划分完控制单元后再进行水质评价,掌握这种逻辑关系和次序。另外,要特别注意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中水质评价工作与常规水质评价工作的差异。对于单元超标因子是与水环境容量测算无关的因子(如重金属,在常规水质评价工作中,本功能区为不达标。但是在本次工作中,可以视为达标。

技术报告编制大纲要求各地分析确定CODcr和CODmn的关系。应注意,尽管这两者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各地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水质评价中仍然采用CODmn ,在污染源调查中仍然采用CODcr ,只是在模型计算中建立两种之间的关系。

6、关于控制单元

对于法律规定不容许排污的控制单元(或功能区划水域,可以进行污染源调查,不进行容量测算。

严禁新增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较大的未功能区划水域。

各地可以将若干个功能区划水域合并为一个控制单元,但在计算上,不应按照合并后控制单元的控制断面达标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在技术路线上,应按照各功能区划水域的控制断面均达标进行计算(相当于所有节点均达标。

对于合并功能区划水域,应按照不跨市的原则进行合并,以免有关计算结果难以对应到陆上的行政区域。

合并功能区划水域后,可以减少工作量,较少水文数据等收集难度,而且省去了没有常规监测断面的有关工作。

7、关于面源调查

各地普遍存在面源估算过大的问题,这一点在本网站发布的一个PPT文件讲话中已经说明了。这一方面是由于面源调查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点,而且这次任务重、时间紧,希望建立一个面源调查的框架和基本底数。

在面源调查上,应充分注意面源产生量、排放量和入河量的概念差异,尤其入河系数应合理选取,一般不宜过高。

在面源调查上,需要各地切实把握点源和面源排放量、入河量的比例关系,这种比例关系要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实际。部分地市面源占了70%,这从常理上看,是不可能的。

一般认为,对于南方区域,面源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之间,北方为10~30%之间,这可以作为一般污染源结构比例的把握参考。当然各地需要结合各地实际和污染源调查自行确定。

规划院将根据典型流域面源调查的情况,与各省数据进行对比,并可能会进行适当调整。

在面源入河量调查上,各地可以根据面源种类、当地实际,将全区县某类非点源的区县总数分摊到各控制单元,不需要在调查工作中将非点源对应到控制单元。

一般地,对应水产养殖、底泥等可以不进行入河量的调查,在模型计算后统一扣除比较合适、也比较简便。

8、关于入河系数

对于排放系数、入河系数,要求所有的控制单元中的点源、非点源都要有这两个系数,而且这些系数都是由各控制单元内污染源调查的实际数据汇总分析得到,不容许在全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规定各类污染源的入河系数,这不符合入河系数的概念和内涵。

各地需要注意本次工作中入河系数与其他规划工作中的入河系数的差异。由于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对应的基础是功能区划水域,因此,某些情况下,尽管污染源已经进入水域,但是由于该水域属于不是功能区划水域,还需要经过一定河流后,才最终进入功能区划水域,因此本次工作中入河系数实际上是包括陆上折减系数和未功能区划水域的降解系数的总和,这一点在南方河网地区尤其重要。

9、关于容量的3个系列数据

本次工作要求提供相互关联的3个系列数据:理想水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最大允许排放量。理想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容量是入河量的概念,最大允许排放量是陆上排放量概念。

理想水环境容量是模型计算结果的直接表示,对应到计算单元,而水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排放量均是对应到控制单元。

从理想水环境容量到水环境容量,需要考虑面源、本底等不可利用或者不可控制的因素。而从水环境容量到最大允许排放量,则需要具体考虑本控制单元内的点源入河系数。

水环境容量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年进行统计分析。考虑到系统设计上按照水质目标的上限进行计算等原因,因此,以近10年最枯月流量为设计流量进行水环境容量的计算,将结果乘12后表示全年结果,以全年的容量结果减去全年的面源、本底等调查数据结果,作为全国统一的全年水环境容量的表达。

另外,各地还需要考虑现状排放量后,对剩余水环境容量数据进行分析。 10、关于控制单元—功能区—计算单元

各省功能区划方案是本次工作的基础。各地若出现功能区划方案的重大调整或遗漏,应提交有关的说明材料或政府文件。

对于跨省界功能区或者控制单元,按照本省区划进行相关工作,重点分析,提出相关要求,由国家进行统一调控。对于水文数据,按照本省内下游功能区的相关数据进行推算,不能等到上游省市提供数据。

计算单元是模型应用单元,并不要求污染源调查对应到计算单元,污染源调查应对应到控制单元。在技术报告所附的示意表格中就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控制单元应大于、长于计算单元。当一个控制单元内部存在若干重要的取水口、用水口、排水口或者敏感水质目标时,应将控制单元细化分为几个计算单元,进行模型计算,这样计算结果比较符合实际,相当于在控制单元内增加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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