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探技术要求

滑坡钻探技术要求

1.1钻探孔位布置必须在具体孔位。

1.2滑体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粉土、人工填土和不易塌孔的砂土应采用干钻钻进,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可采用冲洗法钻进。严重缩孔或塌孔时应采用跟管或泥浆护壁在滑带及其上下5 m以采用单动双管钻进技术为宜,钻孔斜度偏差应控制在2%之内。

1.3钻进的回次及终孔孔径应以保证获得必要的地质资料为原则,根据岩土体性质、钻进方法、钻具长度确定。终孔孔径技术孔不宜小于110mm,在滑带及其上下5 m,回次进尺不得大于0. 3m,并应及时检查岩芯,确定滑动面位置。

1.4孔深误差及分层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情况均需校正孔深:主要裂缝、软夹层、滑带、溶洞、断层、涌水处、漏浆处、换径处、下管前和终孔时。

(2)终孔后按班报表测量孔深,孔深最大允许误差不得大于0.05米。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可不修正,超过误差范围要重新丈量孔深并及时修正报表。

(3)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0.05米。 (4)应严格控制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使分层精度符合要求。

1.5孔斜误差应符合:

每钻进50米后、换径后3-5米内、出现孔径斜征兆时、终孔后均应测量孔斜;顶角最大允许弯曲度,每百米孔深内不得超过2度。1.6钻孔岩芯采取应符合:

(1)不允许超管钻进。重点取芯地段(如破碎带、滑带、软火层、断层等)应限制回次进尺,每回次进尺不允许超过0.3米,并提出专门的取芯和取样要求,跟钻地质员跟班取芯、取样、记录和封装。

(2)松散地层潜水位以上孔段,宜采用干钻;在砂层、卵砾石层、硬脆碎地层和松散地层中以及滑带、重要层位和破碎带等应采用提高岩芯采取率的钻进及取样工艺。

(3)长度超过35厘米残留岩芯,应进行打捞,残留岩芯取出后,可并入上一回次进尺的岩芯中进行计算。

(4)岩芯采取率要求,滑体>75% ,滑床>85% ,滑带>90%。同时应满足钻孔设计书指定部位取样的要求。 1.7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应符合:

(1)无冲洗液钻进时,孔中一旦发现水位,应停钻立即进行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的测定。每隔10-15分钟测一次,三次水位相差小十2厘米时,可视为稳定水位。

(2)清水钻进时,提钻后、下钻前各测一次动水位,间隔时间不小于5 分钟,长时间停钻,每4小时测一次水位。

(3)准确记录漏水、涌水位置并测量漏水量、涌水量及水头高度。 (4)接近滑带并没打穿滑带时,必须停钻测一次滑坡体的稳定水位,测稳定水位时应提水,观测其恢复水位,稳定时间应大于2小时。终孔时应测一次全孔稳定水位。对于设计要求进行分层观测水位的钻孔,施工时应严格按分层观测水位进行。

(5)观测记录钻进过程中的其它异常情况,如破碎、裂隙、裂缝、溶洞、缩径、漏气、涌砂和水色改变等。

1.8钻孔验收后对不需保留的钻孔必须进行封孔处理。

土体中的钻孔一般用粘土封孔,岩体中的钻孔宜用水泥沙浆封孔。

1.9勘查报告验收前,各孔全部岩芯均要妥善保留。勘查报告验收后按业主要求,对代表性钻孔及重要钻孔,应全孔保留岩芯,其它钻孔岩芯可分层缩样存留。

1.10钻孔地质编录应符合:

(1)钻孔地质编录必须在现场真实、及时和按钻进回次逐次记录,不得将若干回次合并记录或事后追记。

(2)编录时要注意回次进尺和残留岩芯的分配,以免人为划错层位。

(3)在完整或较完整地段,可分层计算岩芯采取率;对十断层、破碎带、裂缝、滑带和软火层等,应单独计算。

(4)钻孔地质编录应按统一的表格记录。其内容一般包括口期、班次、回次孔深(回次编号、起始孔深、回次进尺)、岩芯(长度、残留、采取率)、岩芯编号、分层孔深及分层采取率、地质描述、标志面与轴心线火角、标本取样号码位置和长度、备注等。

(5)岩芯的地质描述应客观、准确、详细。滑带、软火层、岩溶、裂缝等重要地质现象应详细描述,并用素描及照片辅助说明。注意对滑带擦痕的观察与编录;重视水文地质观测记录和钻进异常记录和取样记录。

(6)岩芯照相要垂直向下照,除特殊部位特写镜头外,每岩芯箱照一张照片,有标注孔深、岩性的岩芯标牌。 1.11钻孔施工记录应符合:

(1)要求每班必须如实记录各工序及生产情况,不得追记、伪造。原始记录均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整洁。记录员、班长、机长必须签名备查。

(2)每孔施工结束后原始报表必须及时整理成册,存档备查。 6.4.12钻孔验收要求:

(1)勘察单位应及时进行钻孔自验,按设计书要求的孔径、孔深、孔斜、取芯、取样、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地质编录、封孔等要求对钻孔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现场验收,监理单位应出具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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