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佳乐超市员工内盗处罚规定

佳佳乐超市员工内盗处罚相关规定

1. 内盗的范围包括:

①员工私自将商品携带或偷盗出商场;

②员工与员工或外人进行勾结、策划、协助进行盗窃活动; ③员工偷吃商场内商品或未经许可试吃商品;

④员工利用改换标签或包装,将贵重的商品以便宜的商品或价格结账;

⑤员工未按公司的程序,私自将商场内的文具、工具、用具拿来自己使用;

⑥员工未经许可,私自使用或拥有供应商提供的赠品; ⑦员工贪污公款,携款潜逃; ⑧收银员从收银机盗窃钱款;

⑨收银员为亲属、朋友等少结账或不结账; ⑩员工利用消费者退货、换货等手段偷窃公司钱款。

2. 凡内盗金额在50元以下的,一经发现,将处500元罚金并交

由相关部门处理;凡内盗商品金额在50元以上的,根据被盗商品价值,处该商品价值10倍的罚金;

3. 对于商场内盗行为,凡举报、抓获内盗人员,经查证后属实的,

内盗者所处罚金将全部给予检举人以示奖励,并为其保密; 4. 超市盗窃也是犯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句法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为“数额较大”。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巨大”。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超市将严厉打击内盗行为,一经发现,将与其解除雇佣关系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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