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法案例分析专项练习题(一)

经济法案例分析专项练习题(一)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5小题.每题20.0分,共100.0分。) 第1题

某药材公司与某制药厂签订了购销枸杞的合同,合同约定,药材公司于9月底将50吨枸杞交给制药厂,每吨1.2万元,制药厂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定金10万元,交货后2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还约定,药材公司晚交货1天,支付迟延违约金50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况,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l万元。因药材公司的董事长出国,合同仅有药材公司的公章,董事长未签字。 合同订立后,因药材公司收购地区连续下雨,且药材公司组织收购不利,致使药材公司未能收到足够枸杞,9月底,药材公司未能按时交货。10月6日,药材公司通过火车将50吨枸杞发给制药厂。火车行进途中,因遇山洪暴发致使一部分货物被冲走。10月20日,制药厂收到货物后,请当地卫生部门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认该批枸杞已不适宜于做药材用,故暂时存放在仓库里;并立即电告药材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药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赔偿制药厂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药材公司意识到对自己不利,提出该合同未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因此该合同无效。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

(1)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2)制药厂能否要求退货?说明理由。

(3)制药厂能否请求药材公司赔偿其停工造成的损失?;说明理由。 (4)制药厂能否请求药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说明理由。 (5)药材公司董事长未签字,该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6)若制药厂要求药材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在药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后, 制药厂可否仍要求药材公司继续履行?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分析如下:

(1)损失应由药材公司承担。因为在合同未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进行约定时,在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同时本案中药材公司本应于9月底前交货,但其履行迟延,因此货物的风险在约定交货日期由药材公司承担。

(2)可以要求退货。违约责任可以是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因为该批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药材公司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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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制药厂可以根据违约的性质,即卫生部门检验该批枸杞已不适宜于制作药材用而要求退货。

(3)可以要求药材公司赔偿制药厂停工所遭受的损失。药材公司不仅履行迟延,而且所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用途,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制药厂因为药材公司迟延履行,以及药材公司交付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致使工厂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且该损失的范围为药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因而对工厂停工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药材公司予以赔偿。

(4)不能,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择一,不能同时适用。

(5)合同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现在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了,所以合同生效。 (6)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本案中,如制药厂觉得有必要,可以要求药材公司继续履行。 第2题

甲市一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前的半年内,该企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虚构债务作价 60万元,后被管理人追回,为此管理人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两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债权人乙、丙、丁均为普通债权人,其中,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管理人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经统计,该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数额共为1 600万元。

请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有多少? (2)上述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有多少? (3)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

【正确答案】:

以上案例中:

(1)破产财产有:(150+50+60-20=240(万元)

其中20万元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不属于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债权人。 (2)破产费用有:10万元 240-10=230(万元)

剩下230万元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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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30=60万元;税款10万元。 230-60-10=160(万元)

破产债权分配比例为160÷1 600=10%

(3)乙、丙、丁各能获得以下金额的清偿: 乙应得:100×10%=10(万元) 丙应得:75×10%=7.5(万元) 丁应得:25×10%=2.5(万元) 第3题

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以募集的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了募股申请,经同意后正式成立了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该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8 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8 000股。并依法制作了招股说明书。该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2 400股,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该企业的专利作价而认购的(其中专利作价1 800股),其余5 600股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章程还确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之后,该企业同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此后又与某银行签订了收股款协议。在招股书指定时间内该公司的股款缴足,并到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由于年底事务繁多,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其余股东要求退股,另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该企业募集小组强调: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股本。所以不予退还。 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如果你是一名认股人,应该怎样反驳募集小组的说法?

【正确答案】:

分析如下:

(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募集设立的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由于募集设立影响较大,《公司法》对募集设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而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处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①依《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募集。”而该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仅认购 2400股,少于股份总数8 000股的35%,只占30%,因此,如要创立该公司,则须增加出资,增加认股。

②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某大型国有企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公司章程确定的内容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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