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发〔2009〕24号

房政发?2009?24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定向安置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定向安臵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六届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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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向安置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京国土市?2007?774号)(以下简称《初步意见》)精神,明确审核办理程序,规范“三定三限三结合”项目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定向安臵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意见》精神,对我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产业发展、房山新城良乡组团、燕房组团、镇中心区建设及土地储备开发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工程,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总体要求,采取“三定三限三结合”方式,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定向安臵房建设。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以下范围:

国家级、市级、区级重点工程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的;

房山新城规划范围内城镇地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的;

经国家、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设立、批准确认的开发园区,市、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的;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 -2-

安臵房的。

上述四类项目中,凡已建或在建项目的定向安臵房项目及其他涉及农民回迁房建设的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模式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三定”的要求

定性:此类定向安臵房为普通商品房性质,土地供应采取定向供应原则。

定向:专为上述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特别是征地范围内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以及回迁安臵用地需要搬迁的农(居)民安臵使用。

定量:严格限定需定向安臵房农(居)民的人数、标准和建设规模。

定向安臵人员包括在册户籍内人口和不在册户籍外人口,以户口冻结时统计为准。

在册户籍内人口必须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户籍科出具安臵人员明细表并加盖公章给予确认;不在册户籍外人口按以下九种情况给予确认:

1.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农村子女,因考上中专(职)及以上国家承认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户口迁出本村的;

2.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犯罪服刑人员,按照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安臵政策,应享有原户籍所在村民待遇;

3.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应享有原户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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