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设计蓝图范围内(除上方、降水、门窗、弱电配线、电梯、消防以外)的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内容(变更内容另算工期)。 第二条、施工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 工程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2、承包范围: 楼号 约17万平方米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春节假期顺延) 第四条、质量标准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和结算 1、取费标准

(1)结算方式按2008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园林工程费率》、按类取费执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时结算。人工费按施工期内 河北省 最新规定调整,材料

按河北省沧州市工程施工当月《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调整,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按市场价双方确认价结算。

(2)合同单价为 1400元/平方米 (其中主体为900元/平方米,二次结构400元/平方米,简装100元/平方米),最后以工程决算、实际发生为准确定总价。

(3)甲方分包的项目配合费按分包工程总造价的 2% 计取,支付总包的管理费及配合费用,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所有分包单位直接费由总包单位认可后甲方直接支付,配合取费由总包结算。 第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按各单体节点付款,执行如下方法: 1、主体工程:

(1)在结构施工完成垫资至地面单体 八 层主体结构封顶(包括地下室),甲方在 7 日内支付乙方以暂定价为基础的主体完成量价款 70% 工程进度款,以后每月按照月完成量暂定价的70%支付工程款,在乙方施工至主体工程封顶,甲方付至暂定主体价的90% 工程进度款。

2、二次结构、装修阶段按月进度款每月支付乙方已完成量的 80% 。 3、工程竣工达到验收标准支付暂定总造价的 92% 。经双方竣工结算并经审计确认后,付至结算总造价的 97% 。余款 3% 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第一年返还2%,第二年返还1%。 第七条、材料采购与供应

1、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按照设计范围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验收(如甲方在24小时内不验收视为合格)。对不合格的产品,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检验和实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和实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才可使用代用材料。 第八条、甲方责任

1、于开工前,甲方与乙方共同到现场根据场地情况划分范围并交付,施工场地必须已经具备开工条件。

2、在开工前供应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供应量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3、办理属于甲方责任的所需项目手续,确保乙方正常中标及施工。

4、甲方应协调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交付使用。 5、甲方应委任质检部门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办理有关验收备案手续。

6、如果甲方原因不能正常施工终止合同,要按实际结算。 第九条、乙方责任

1、施工图要在会审后 7 天内提供,施工方案,质量、进度保证措施要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的7 天内提供。

2、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根据工程需要,自费提供和维修所有照明,负责安全保卫。如因乙方原因未履行义务而造成工程损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乙方必须配备专职资料人员,负责资料的传递与收发工作。

4、工程技术资料必须随工程进度跟随编制,不得随意编造。如乙方资料不及时或资料不完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5、施工技术,安全资料由乙方负责统一管理,甲方指定分包项目资料通过乙方报检,最终由乙方、分包方统一编制竣工资料。 第十条、甲方驻工地代表(授权范围)

1、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办理设计变更及施工商洽的签证,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的具体要求、需求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2、监理总工程师(授权范围)

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权利,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理,原材料质量认证,但无权解除合同。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1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驻地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1、向甲方送交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