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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医疗期规定2017
病假工资怎么算?病假医疗期是怎么界定的?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7病假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员工休病假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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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 医疗期的计算
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医疗期间的待遇 1,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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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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