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

务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城[2010]2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豫建城〔2010〕25号)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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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河南省城镇供水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镇供水企业、从业人员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 1.4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1.5 从事供水经营服务、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和标准等,遵守相关社会服务承诺及契约要求。

1.6 城镇供水服务应当遵循客户至上、政府放心、诚信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 1.7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企业执行本规范情况进行管理、考核、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供水水质与水压 2.1 基本要求

2.1.1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安全、合格的自来水供给。 2.1.2 城镇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与水压不能达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告知用户,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2.1.3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公布城镇公共供水水质与水压情况。 2.2 供水水质

2.2.1 城镇公共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2.2.2 城镇公共供水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及合格率应按照 2 / 4

GB/T5750和CJ/T206执行。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能低于95%。

2.2.3 采样点的设置一般应按照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置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的,可酌量增减。 2.3 供水水压

2.3.1按照国家建设部《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通知(建成字第132号)规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得低于0.14MPa。

2.3.2 城镇公共供水的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得低于96%(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事件,造成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

2.3.3测压点的设置应当按照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计算,最低不得少于三处;设置均匀,能够代表主要管网点的压力,并应做到连续监测。

第三章 业务办理 3.1 服务网点

3.1.1 城镇供水企业应保证供水辖区内每30万人或每30平方公里拥有一个服务网点;不能满足的,可通过银行等其它网点补充。网点应交通方便,标志统一明显。 3.1.2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保证服务网点安全整洁,全年准时开门营业。 3.2 员工要求

3.2.1 城镇供水企业直接面对用户员工(窗口人员、客服人员、抄表人员、施工人员、维修人员等)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时应着工作制服,配戴企业统一标示或携带证章。

3.2.2 城镇供水企业员工应熟悉所从事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服务工作,向用户正确解释有关问题;服务态度热情,用语文明礼貌。 3.2.3 提倡城镇供水企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上门服务需提前与用户预约。

3.2.4 城镇供水选择上门服务时不得迟到,更不得无故更改或取消上门服务时间;确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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