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要点2017版(试用)最新

××区××地块规划设计要点

编号:【20××】×××号

建设单位 审批部门 序号 类别 沈阳市土地交易中心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分局 地块名称 地块位置 ××地块 沈阳市××区××街(路) (××控规单元) 要 点 内 容 东至:XX街(XX路)X侧规划绿线。 1 建设西至:XX街(XX路)规划道路红线及用地界线。 用地南至:规划XX米路X侧道路红线。 范围 北至:用地界线。 注:以实测宗地图范围为准。 居住/居住、商业/商业、居住/商业 用地性质 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照《关于印发城市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的通知》执行 约XX万m或m 建设 用地面积 注:以实测宗地图面积为准。 ≧ XX 注:1、容积率计算按照《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222 3 强度指标 容积率 2、容积率指标含地下商业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以扩初方案审定为准。 3、无偿移交给承接部门的非营利性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不计入容积率;非营利性配套设施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建筑密度 ≧ XX 绿地率 ≦ XX 商业比例 ≧ XX,且下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建筑限高 以机场净空批复为准。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沈阳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执行。 类别 项目名称 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配建说明 1.社区公共用房应有方便群4 配套社公共区 服务综设施 合服务 社区公共用房 ≥XX㎡ —— 众办事的一层临街门脸。 2.可“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 居家养老服务 医疗卫生 体育 室内活动 室外活动 ≥XX㎡ —— 小区级照此执行,小区级以下可参照执行。 每1万人设置一处,或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建设。 室内外居民运动场馆应至少建设1项。 ≥XX㎡ ≥XX㎡ —— —— —— ≥XX㎡ 物业管理 ≥XX㎡ —— 应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等条件。 建设标准按《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城镇住×班托幼 ≥XX㎡ ≥XX㎡ 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25号) 1.应征得主管部门意见。 2.宜临街建设,有独立出入口。 3.建设标准按《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沈城建发〔2012〕78号)执行 公厕 ≥XX㎡ —— 市政公用 垃圾转运站 环卫工人休息室 按专项规划要求配置 —— 按行业主管部门标准配置 其它市政设施 包括燃气调压柜(箱)、配电室(箱)、通信机房、有线电视基站、邮政所等。 商业服务 菜市场 其它商服 按地块实际情况要求配置 —— 1、沿地块XX侧XX米范围内,集中建设商业服务业功能建筑。 空间2、XX街与XX路交叉口、地块XX侧空间规划考虑与XX空间相呼应。 布局 3、地块XX侧布置高层建筑,物业管理用房、中小学、托幼应设置在地块XX侧XX位置。 建筑退让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执行,同时满足消防、安全、地铁、卫生防疫等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1、建筑工程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最小退让距离 XX街(XX路) XX街(XX路) X米(面向规划道路有出入口的建筑) X米(面向规划道路无出入口的建筑) X米 X米 X米 X米 类别 空间布局与建筑设计 H≤24米 24米<H≤100米 H>100米 大中型商业建筑、大中型文化建筑、大中型体育建筑等 建筑工程的室外台阶 大门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 5 建筑退让 X米 X米 X米 X米 X米 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 地下建筑 2、建筑工程退让用地界限距离控制 退让距离 建筑高度(H) H≤12米 主要朝向 12米<H≤24米 24米<H≤100米 H≤24米 次要朝向 24米<H≤100米 类别 面向绿地有出入口的居住建筑 面向绿地有出入口的一般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 工业及仓储建筑 面向绿地无出入口的建筑 大中型商业建筑、大中型文化建筑、大中型体育建筑等 X米 X米 朝向 界外为 居住用地 最小退界距离 界外为 非居住用地 最小退界距离 X米 X米 X米 X米 X米 X米 3、建筑工程退让绿地距离控制 最小退让距离 X米 X米 X米 X米 X米 4、地下建筑工程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退用地界线不小于 4米。 5、其他要求 建筑间距 按照《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与日6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照 建筑形态 与风格 1、功能相同或相近建筑外立面,形态,色彩等宜相对统一,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建筑屋顶形式 3、建筑立面形式 6 交通1、出入口位置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机动车主要出入组织 出入口(含停车场出入口)可设于XX街、XX米规划道路、XX路,人行出入口 口可设于XX街、XX米规划道路、XX路。 控制 2、人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在保证安全条件下宜联合设置。 1、按照《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停车发[2011]9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应尽量设置在地下。 配建 2、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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