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舞台艺术创作、演艺惠民、文化基础设施维修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文化厅提出的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省文化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全省文化系统所属单位(含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艺术创作机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保护和保存、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非遗展览展示、重要非遗活动。

(二)舞台艺术创作:省内文艺团体舞台艺术创作,重要艺术类活动参赛演出以及其他确需支持的文艺创作活动。

(三)演艺惠民:省直文艺院团在湖南省境内公益性演出场次补助。演出场次依据省文化厅每年“演艺惠民”演出方案和考核结果认定。

(四)文化设施维修:各级文化部门所属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九条 每年第三季度,省文化厅下发次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在省文化厅门户网站公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演艺惠民补助无需单独申报)。

第十条 省文化厅所属单位、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资金申报,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随同相关申报材料直接报省文化厅。

第十一条 市县项目申报。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随同相关材料报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填报“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连同相关项目材料一并报省文化厅。

第十二条 省文化厅按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资金分配推荐意见方案商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下年度资金规模确定下年度拟支持项目的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相应编入本级部门预算或对下转移支付预算,于下一年度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资金。资金安排情况在省文化厅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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