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30 【实施日期】2004.03.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3月30日 赣府厅发[2004]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 1 / 3

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

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

有资产。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

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

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

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 / 3

二)代表省政府向部分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

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履行省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

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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