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职员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基本条件,按照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见习期满或执行初期工资结束时,仍未取得相应的执业或技术资格的人员,只能继续从事见习(初期)岗位工作,不能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

对连续两次未能取得相应执业或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人通?2001?66号)文件精神,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28、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心电、脑电、超声、内窥镜及功能检查等临床诊断岗位,以及高压氧、放射介入等治疗岗位,均需聘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他辅助技术或从事辅助技术岗位的护理人员聘用,限定在中级岗位及其以下。

在管理岗位上兼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占所聘科室专业技术岗位,但应占单位专业技术总岗位及比例,并不得突破管理岗位设岗控制比例。

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临床(不含中医、诊断)岗位人员、乡镇卫生院取得的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应注册全科医师岗位,对未进行相应岗位注册的执业人员,不能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29、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各岗位对任务、责任、风险、重要性、工作量、影响力的要求,以及对专业知识、学历程度、业务水平、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能力和指导下级专业人员能力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的具体条件和聘用年限。 (四)工勤技能岗位其他基本条件

30、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工人等级岗位的考评。

31、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3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臵程序及审核权限

33、卫生事业单位设臵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臵方案。卫生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臵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臵方案核准。卫生事业单位将岗位设臵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臵实施方案。卫生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臵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臵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卫生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34、经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岗位设臵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卫生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臵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卫生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臵方案,并申报核准。 七、岗位聘用

35、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6、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应按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未考试、及未通过考试经当地卫生人事部门降分或评审取得资格的人员,不得聘任相应的岗位等级、核定和兑现岗位绩效工资。

37、按照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绩效优异、贡献突出、业内公认且符合破格聘用条件的特殊人才,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价认定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8、尚未实行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臵,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39、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和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任职务。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1、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与聘用,按其相应行业的岗位管理要求执行。 八、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审批程序按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执行。

九、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43、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省重点设臵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臵,具体条件由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设区的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中确需设臵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卫生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拟聘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经各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属单位推荐,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聘用。 十、组织实施

44、岗位设臵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45、岗位设臵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卫生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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