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代理协议

项目全程策划

招商、销售代理合同

依据国家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友好互利”的原则,就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某商业策划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对甲方开发的“ ”(以下简称“本项目” )进行全程策划及现场技术服务合同等事宜,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章 合同各方

第1条 合同各方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名称:

董 事: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章 定义及释义

第2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或术语具有以下意义: 2.1 项 目:-——————————-物业项目。 2.2 策划服务:指乙方受托为本项目进行全程策划服务。

2.3策 划:指乙方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为本项目提供概念策划、主题策划、商住功能定位策划、商业业态布局策划、项目操盘策略策划、宣传推广策略策划、招商代理、销售代理等服务以及为项目提供其他延伸策划服务,此策划以点子、思路、意见建议等书面文案

等形式体现。

2.4 全案策划:指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对项目进行的住宅功能定位,商业功能定位、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品牌商家招商、产权物业销售、商业经营管理、商业物业管理、广告营销企划等方面提供有关专业的意见建议、实施策略的服务过程。

2.5 书面形式:指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6 面积:本合同所指面积,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2.7 项目开业日:指本项目商业部分经过前期策划、招商后,正式举行开业庆典之日。

第3条 释义通则

除因上下文另有需要外,本合同条款的释义应依以下通则处理:

3.1本合同中规定的最后期限如为非工作日,该期限自动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3.2 本合同内所用的“包括”或“含”均具“包括但不限于”的意义。

3.3 本合同内所用的“必需”、“须”、“应该”、“应”,皆与“必须”具同等意义。 3.4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合同所提及之章、条、款、项、段或附件皆指本合同有关的章、条、款、项、段或附件。

3.5 本合同的主文与附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主文为准。 第4条 附件

4.1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与本合同主文不一致的外,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l]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

[2] 工作中,甲乙双方确认的流转文件(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经过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4.2附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三章 项目概况

第5条 本项目概况

5.1 项目立项名称: 。 5.2 项目地址: 5.3 项目性质: 5.4 项目建筑面积:

第四章 委托内容及期限

第6条 委托内容

6.1 项目所在城市的宏观、中观、微观市场经济调查、研究。 6.2 项目所在城市的商业市场调查、研究。 6.3 项目所在城市的商业地产项目调查、研究。 6.4 项目所在城市住宅地产调查、研究。

6.5 项目所在城市的消费者、投资者、经营者进行市场调研、研究。 6.6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项目商业和住宅定位。

6.7 项目住宅和商业经济测算(需甲方全面提供工程数据协助)。 6.8项目的营销推广建议。

6.9项目产品建议(如商场的层高、分割、动线等)。 6.10 项目的招商。 6.11项目的销售。

6.12 商业物业管理技术输出(该项由于时间因素执行合约可另行协商)。 6.13以上(1-6)项工作内容自项目组组建进驻50天内完成并形成正式报告提交;

以上(7-9)项工作内容自(1-6)项完成后20天内完成并形成正式报告提交; 以上(10-11)项项目招商、销售执行方案将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积累客户量等系

列具体情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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