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06]8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5.29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

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6〕89号 2006年5月29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 为了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6〕5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农村 (含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 1 / 2

费。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免除杂费,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

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

二、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学校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行发〔2005〕140号文件中 “一费制”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未经市、县(区)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具备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及不具备取暖条件的学校,应按“一费制”杂费标准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后的标准执行。 三、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一项代办费项目。课本费标准按省教育厅公布的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及招投标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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