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

浅析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

━━以莲都区人民法院为例

莲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理信

提要: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民众的利益诉求多元化,个体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出

现了“越级访”、“无理访”等非正常渠道解决问题的现象。我们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将依法解决信访问题与做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结合起来,避免有限社会资源浪费在社会对峙中,推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

关键词:民商事审判 信访问题 审判建设

正文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莲都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0864件,审结10293件,结案率为94.74%,共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0.57亿元,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为促进我莲都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10方面:

一是服务经济发展大局。针对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做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司法应对工作。找准为大局服务的着力点和切入点,面对市区大量的民间融资纠纷,积极参与化解民间集资矛盾,坚持暂缓受理的立案措施,引导债权人与房地产企业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协助政府稳妥有序做好万松房地产公司和三农公司等重大集资纠纷案件和民间融资纠纷的处置工作。

二是妥善处理涉企、涉农和涉重点纠纷。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一时陷入困难的企业,依法慎用、巧用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帮助企业共渡时艰。对涉及重点工程纠纷案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各方利益,有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审慎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山林权属纠纷等案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三是不断强化便民举措。大力推进立案便民窗口建设,完善法院立案大厅立案、接待、诉讼指导、诉前调解、信访申诉等服务功能,提高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水平。不断完善便民诉讼网络,加大巡回审判力度,积极推行司法服务下基层活动,采取“定时、定点、定员”的方式开展农村巡回审判工作。

四是高度关注涉民生案件。积极探索涉民生案件常态处置机制,及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审结交通、工伤、医疗事故等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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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案件,有效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及时审结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有效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及时审结宅基地纠纷、相邻关系、财产权属确认等案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规范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民事执行力度,立、审、执兼顾,多举措执行,努力缓解“执行难”,不断提高执结率和执行效果。

六是重视民事申诉信访,热情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认真落实领导接访、重点案件领导包案等制度,稳妥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积极办理人大转办的信访案件,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司法救济力度。

七是大量敏感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调处。调整机构设置和审判方式,建立调解速裁中心,实行繁简分流,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实行诉讼快车道,第一时间立案,第一时间调解,第一时间作出裁判。审结全市首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为完善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机制,为实现“最短时间、最低成本、最佳效果”化解矛盾纠纷作出了有益尝试。

八是建立审判执行质量效果评估体系。充分运用数字化分析手段,实时掌握每一件案件的办案运行态势。改革立案、排期、集中送达模式,加强动态管理、审限跟踪管理,实行民商事案件100%评查、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岗位目标责任制等考评制度,加强审判业务管理,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九是把好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将人才资源向民商事审判一线倾斜,建立了一支能胜任日趋繁重复杂的民商事审判队伍。

十是自觉将法院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出台法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主动向人大报告法院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和旁听庭审制度。

二、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民事审判质量有待提高,办案还不够高效。有的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对证据的分析采纳情况缺乏清晰表述,对事实理由阐述过于简单,信服度不强;有的同类型案件,存在一事不同判决现象;隐性超审限情况仍一定程度存在,有的案件在立案等非审限耗时过长。审判效率依然偏低,民事息诉率、民事案件实际履行率、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执结率、平均审理天数等质量指标还不容乐观;办案质量绩效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个别案件办理存在瑕疵,因执行不力、判决不公涉诉信访时有发生。

(二)民事调解能力和水平还不高,效果还不够明显。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但有的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视还不够,未能在庭前、庭中、庭后、执行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调解息诉的作用;有的法官调解能力和水平还不高,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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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和耐心,有的案件久调不决拖延案件审理;民事调解率和调撤率还不高。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借助和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社会调解资源的作用还不够充分;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审判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多变,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民间融资纠纷,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农嫁非妇女、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蓝印户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问题。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一些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冲突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惑,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重大、敏感群体性纠纷大量涌现。近年,辖区涉房地产集资纠纷大量出现,集资人数多、金额大、范围广,如何受理成为法院面临的两难选择。大量案件因法院暂缓受理而处于等待观望状态。涉及一系列原告分别起诉同一企业或个人为被告的群体性民间借贷案件逐渐增多。涉房地产企业集资和群体性民间借贷案件已成影响当前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类似群体性、敏感性诉讼案件民刑甄别准入制度尚待建立,企业、个人融资特别是房地产集资纠纷债权人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当事人对法院就此类案件暂缓受理的做法反映强烈。

“送达难”、“鉴定难”、“执行难”等问题仍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少数当事人不能理性面对裁判结果,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遭受暴力攻击,当事人以自杀、自伤相威胁等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考量着民事法官应对复杂局面和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五)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受经济危机、诉讼门槛降低(2007年4月1日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诉讼费用大幅降低)和级别管辖调整(从受理50万元以下案件逐步上调至2000万元以下民商事案件)等因素综合影响,2007年以来,收案数呈大幅上升趋势。而从法官队伍的现状看,一是法官“门槛”较高,进人难,导致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出现民商事法官身心疲惫现象。二是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有的法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够强,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和协调化解矛盾能力还不高,审判方式简单粗糙、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法官对律师不够尊重,庭审时打断律师辩解,易给当事人造成法官偏袒对方当事人的错觉;有的法官在办案中存有主观懈怠和畏难情绪,办事拖沓、效率不高;庭审中有的法官不注意庭审礼仪,不善于驾驭庭审全局,影响了庭审效率;少数法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司法不公、不廉情况仍有反映,队伍廉政建设仍需加强。三是书记员、速录员等法官辅助人员队伍建设不容忽视,现有书记员业务能力和水平还不高,有的速录员缺乏必要的审判业务知识,庭审时不能准确、完整记录控辩双方意见,给法官审判工作带来困难。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法官司法能力水平的矛盾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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