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惯例: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 公约 适用范围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主要内容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 提单 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 承运人责任 险别:承保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
托收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
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 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FOB CIF CFR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信用证
缩略语后港口名 装运港 目的港 目的港 价格构成 交易成本 成+运+保 成+运 安排运输 买方 卖方 卖方 投保 买方 卖方 买方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