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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常规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做到: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1、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2、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3、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一、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二、在婚前保健服务中,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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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四、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六、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在受检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受检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七、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字迹清楚。
八、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九、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十、做好登记和统计报表工作,保证各种原始资料内容齐全。 十一、加强业务学习,重视积累病例,及时分析研究,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
一、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除承担婚前保健医师的职责外,还应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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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三、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向受检当事人说明后签字。
四、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审核后转诊,依据反馈的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五、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应耐心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六、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每季度进行质量分析,组织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七、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及统计报表,定期分析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2、凡遇到疑难病例,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分管领导主持,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分析,争取尽早明确诊断,并提出治疗方案。
3、讨论前,首诊医师整理好病例资料,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人员,并作发言准备,包括汇报病史、介绍病情和诊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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