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订)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2号)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2日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 / 4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权力,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代表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好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四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 / 4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宣传、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六条 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代表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

第七条 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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