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存货监盘操作指引

审计手册——存货监盘程序操作细则

存货监盘程序操作细则

一、审计目标

验证存货的存在性及完整性。

二、审计提示

监督存货盘点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存货的所有权。注册会计师要验证有无已办理了销售手续,但未提货、暂存在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等级与质量。注册会计师应鉴定,必要时请专家鉴定存货的等级和质量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账实是否相符。

(三)有无以次充好,以废充正或陈旧、失效、腐烂变质的情况。

三、审计程序

(一)监盘前,获取有关资料,以编制存货监盘计划

1. 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

(1)如盘点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不一致,应当考虑两者的间隔情况,评价对内部控制的信赖能否将盘点日的结论延伸到资产负债表日;

(2)确定采用实地盘存制时盘点日是否与资产负债表日一致; (3)确定对存放在不同地点的相同存货项目是否同时盘点。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4.完成被审计单位盘点计划调查问卷。

5.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6.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7.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 8.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9.与管理层讨论以前年度存货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存货的状况。 10.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11.如存在特殊存货,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2.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并将计划传达给每一位监盘人员。 (二)监盘中,实施观察和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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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观察盘点现场:

(1)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 (2)确定存货是否附有盘点标识。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14.检查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 (1)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 (2)确定这些存货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 (3)确定这些存货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15.在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盘点时进行观察: (1)确定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

(2)确定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3)关注存货发送和验收场所,确定这里的存货应包括在盘点范围之内还是排除在外; (4)关注存货所有权的证据,如货运单据以及商标等; (5)关注所有应盘点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16.检查已盘点的存货:

(1)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 (2)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的完整性。 17.对以包装箱等封存的存货,考虑要求打开箱子或挪开成堆的箱子。 18.当发现重大盘点错误时,考虑扩大监盘范围。

19.对于那些没有盘点的其他项目,复印或列出明细信息,以便它们能与存货清单一致。 20.对检查发现的差异,进行适当处理: (1)查明差异原因;

(2)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

(3)如果差异较大,应当扩大检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21.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22.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23.对特殊类型的存货,考虑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24.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1)存货采购截止:

1)查盘点日前最后的与盘点日后最前的 张入库单或验收报告, 确定截止是否正确; 2)如有必要,选择重要存货项目,核对其在盘点汇总记录和会计记录中的数量,确定是否一致,截止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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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被审计单位期末存货明细记录可以依赖,将从验收报告中选取的样本与永续盘存明细记录核对一致;

(2)存货销售截止:

1)检查盘点日前最后的与盘点日后最前的 张出库单或发运报告,确定截止是否正确;

2)如有必要,选择重要存货项目,核对其在盘点汇总记录和会计记录中的数量,确定范围是否一致,截止是否恰当;

3)如果期末存货明细记录可以信赖,将从发运报告中选取的样本与永续盘存明细记录保持一致;

(3)在途货物及部门间流动截止:

1)检查盘点日前后一段时期的文件样本,包括截止期前最后的和截止期后最前的 份文件;

2)如有必要,选择重要存货项目,核对其在盘点汇总记录和会计记录中的数量,确定范围是否一致,截止是否恰当。

(三)监盘后,复核盘点结果,完成存货监盘报告。

25.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己盘点。

26.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的盘点表单及号码记录:

(1)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

(2)如盘点表未预先编号,记录已使用盘点表的数量或进行复印; (3)提请被审计单位划去盘点表上所有空白部分; (4)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己收回; (5)与存货盘点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6)必要时,将盘点表上的事项与检查记录进行核对。

27.取得并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形成存货盘点报告(记录),完成存货监盘报告: (1)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2)确定盘点结果汇总记录中未包括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货物;

(3)选择盘点结果汇总记录中的项目,查至原始盘点表,以确定没有混入不应包括在内的存货项目;

(4)选择价值较大的存货项目,和上期相同项目的库存数量比较,获取异常变动的信息。 28.如果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一致,且被审计单位使用永续盘存记录来确定期末数,应当考虑对永续记录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作必要的监盘。

29.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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