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200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管理,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为工程局的长远发展,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善经营、会管理的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国家、云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理管理的指导原则: (一)充分授权,完善监督; (二)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三)动态管理,资质能升能降,职务可上可下; (四)责、权、利相结合。

第三条 项目经理管理的内容: (一)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二)项目经理的选拔任用; (三)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四)项目经理经营责任制;

(五)项目经理业绩考核及档案管理; (六)项目经理年薪制。

第四条 工程局对项目经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二级单位协同做好其所属项目点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内部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局属单位小型项目(本办法限额以下)和金属结构制安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自行制定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或考试,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且符合与所承担的工程规模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七条 工程局成立由工程局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暨资质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进行项目经理的考核和资质申报及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审定工作。项目经理考核和资质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暨资质评审领导小组”每两年对《项目经理资质证》持有者复查一次,根据项目经理履职情况,作出以下三种复查结论: (一) 合格:能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与工程局签订的项目经营责任合同,履约期未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

(二) 不合格:

1.未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项目经营责任合同; 2.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发生过违法行为。

(三) 不在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未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九条 将以上复查结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晋升、保留、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决定。

第十条 项目经理在同一时段,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教育培训工作。采用开办培训班、研讨班或送外培训等方式,让项目经理每两年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含以会代培),提高项目经理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局局长(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承担着对业主履约目标负责和对本企业效益性目标负责的双重责任。因此,在项目经理的选拔任用上,除具备项目经理资质外,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工程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利益;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具有思想觉悟高,政策观念强,拒腐蚀,不被钱色所诱惑的道德品质,并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二)领导素质: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对外洽商业务等社交沟通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团结和带领项目班子及广大员工一道工作的团结合作精神;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办事果断,善于决策,知人善任,公道正派。

(三)知识素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施工项目经营管理能力。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四)身体素质: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吃苦耐劳,善于适应各种艰苦繁重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在项目经理选聘及任用工作中注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逐步推行项目经理市场化管理机制。

(一)全局具有各类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除局级领导干部外)均纳入局内项目经理市场化管理。工程局在项目经理市场内依照承建工程的规模、任务、项目经理素质及以往项目经理业绩考核情况等各项要求,积极推行施工项目经理竞聘上岗的管理机制。

(二)一级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选聘采取公开招聘或局长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工程局局长聘任。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由项目经理推荐或由局长提名,经工程局考核同意后,由工程局聘任。 (三)二级、三级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选聘采取公开招聘或由主管该项目的单位推荐,经工程局考核同意后,由工程局局长聘任。项目班子成员由项目经理或主管该项目的单位推荐,经局考核同意后,由工程局聘任。

(四)加大对项目经理培养选拔的力度,将部门推荐、本人自荐与组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教育工作,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出一批理论与实践兼能、生产与经营兼通、管理与组织兼行的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 局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经理选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经理统

一聘任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管理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局级领导干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或兼任)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的,可作为分管领导。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

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实施的最高责任者和组织者,其基本职责和任务是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对外代表企业法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对内是企业内享有经营权和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履行与工程局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因此,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管理工作负有全面和最终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程局制定颁发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企业、项目部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二) 根据项目承包合同的工期目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和技术方案;根据工程局成本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项目预算成本,实施成本控制;根据施工计划,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合理调配使用资金;根据施工项目承包合同和工程局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制订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 根据工程局年(季)度施工生产计划,组织编制季(月)度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和资金的使用计划。据此与工程局有关单位或部门签订劳务、设备材料采购及设备租赁等合同,并严格履行。

(四) 根据工程局分包工程管理办法,全面负责分包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验收。

(五) 科学组织和管理进入项目工地的人、财、物资源,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的调配与使用,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减高效的原则,设置项目经理部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各项工作制度,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不断探索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项目经理部与局机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主动接受工程局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有关人员按时准确上报财务、经营管理和劳动工资等各类报表资料,

并定期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七) 严格财经制度,加强施工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成本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项目成本目标责任制,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成本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工程局的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各项费用。

(八)认真执行工程局制定的《劳务管理办法》,加强同工程局各劳务管理中心的工作联系,做好劳务人员的进(退)场管理、考核、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搞好职工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建设好一个工程项目,培养出一批管理人才,带出一支骨干队伍。

(九)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经营承包合同及工程局各项管理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权限: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一定的权限,有权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业主洽谈业务,洽商、签署有关业务性文件。

(二)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要求,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检查、调整,有效控制生产进度。对工程项目有生产指挥权。

(三)有权批准工程项目生产和经营的各类方案或措施,对工程项目具有经营决策权。

(四)依据国家劳动工资政策和工程局的具体管理规定以及《水电十四局劳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聘项目部工作人员。有权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决定其工资分配及奖惩,乃至退场。

(五)根据《会计法》及工程局财务管理办法,在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和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六)在工程局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有权对采购方案、目标、到货要求、乃至对供货单位的选择、项目库存策略等进行决策。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对于影响工程工期、质量、成本等的重大决策,在项目部领导班子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必须将可行性报告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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