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鞍政发[1992]65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12.18 【实施日期】1992.12.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0)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12月18日鞍政发[1992]6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速鞍山城市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筑物的日照间距: (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疗养院。 1 / 2

(三)住宅。

第三条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水平距离(个别突出部位,如楼梯间、阳台、烟囱、垃圾道、壁柱等不计算在内)。

建筑日照间距(以下简称间距)是指满足一定标准的日照时数所要求的建筑间距。 建筑檐高、女儿墙顶高(以下统称檐高),是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与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个别突出部位,如水箱间、楼梯间屋面出口、设备间、烟囱等不计算在内)。 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西45度(含45度)与南偏东45度(含45度)之间的建筑,其余的均为东西向建筑。

点式建筑,是指主体高度大于主体面宽1.2倍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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