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说明】 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能力的规定。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只有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才能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煤矿建设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管理能力承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说明】 本条是关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的规定。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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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对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第三条 同一煤矿建设项目的井巷工程同期施工企业不得超过2家,对其共用的生产系统应统一管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同期施工企业数量及管理的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工期长,涉及范围广,受外部环境、自然条件、工程地质等因素影响多,施工环节复杂,安全管理难度大等特点,为减少安全生产环节,便于集中管理,规定一个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原则上发包给1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矿井一期1—2个井筒工程应发包给1家施工单位;多条井筒、二期、三期工程,同时从事井下作业的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同期施工企业数量为2家的,对其共用的生产系统应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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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说明】 本条是关于矿井建设期间必须及时填绘图纸的规定。 煤矿建设期间及时、准确填绘反映矿井施工实际情况的图纸,便于建设、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掌握矿井自然条件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以利安全施工。煤矿建设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准确无误的施工填图,是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必不可少的工具和依据。为保证填图及时、准确、无误,必须建立制图、填图、审图和检查考核规章制度,加强对测量、填图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填图技能。
第八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二)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三)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 络巷。
【说明】 本条是关于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的规定。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当发生无计划停电、提升设备故障或其它紧急情况下,井下作业人员可通过专门设置的安全梯或应急专用提升系统撤至地面。考虑到立井凿井时井内空间小,安全梯直接悬吊在吊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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