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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代收付业务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简称邮储银行机构,下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第三条 客户可通过邮储银行机构的网点柜台、自助渠道
(ATM、POS、商易通、自助终端)、电子渠道(网上银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三个渠道办理代收付业务。 第四条 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收益须遵循“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在各经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有具体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一)如委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手续费支付方案有明确的指向,按协议执行;
(二)如集团总公司或总行有具体分配方案,则按集团总公司或总行的分配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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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省公司与省分行有具体分配方案,则以金融协议文件为准执行。
第五条 代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的约定内容办理,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或银行与企业的相关的利益约定除外)。
第六条 银行开办代收付业务,只负责为企业提供资金代收或代付服务,不参与客户任何一方的生产经营,不负责处理客户间任何经济纠纷。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代收付业务经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管理机构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分行、一级支行。
第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分行
1. 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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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政策,制定和指导辖内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3. 负责制定辖内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 4. 负责与省公司(包括省代理业务局、省电子商务局)协调沟通,并组织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发展规划、业务经营策略等实施,推动业务发展。
5.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6.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7.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8.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 9.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审批与报备管理;
10. 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
11.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12.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3.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4. 与省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二)各市、州分行
1.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3. 负责贯彻执行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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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负责与市、州邮政企业(代理业务局、电子商务局等)协调沟通,推进业务发展;
5.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6.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7.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8.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
9. 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
10.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11.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2.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3. 与各市、州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三)一级支行
1.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3.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4. 负责与邮政局就业务的开办、推进进行沟通协调; 5.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6.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7.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
8. 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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