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中几种特殊情况的记录方法

讯问笔录中几种特殊情况的记录方法

讯问笔录中几种特殊情况的记录方法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中,由于侦查、预审部门受理的案件性质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历、文化水平、表达能力、方言土语和对罪行所持态度不同,以及侦查预审员的讯问工作方法不同,给制作《讯问笔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以下简要介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记录方法: 1、侦查人员使用证据的记录方法 在讯问中,侦查人员使用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是常有的事。如实记录侦查预审员使用证据的情况,可以使有关的人了解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态度和思想变化的过程。为此,记录员应在笔录中记清侦查、预审员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证据的、使用的什么证据、采取什么方法使用的、犯罪嫌疑人是如何承认或否认、以及不回答侦查预审员提问的动作表情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签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侦查人员、记录员在告知犯罪嫌疑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之前,首先要搞清鉴定结论中的一些专用名词、专业术语的含义,以便在告知时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听得明白。记录员在笔录中应详细记明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的种类、内容、编号、告知的时间、地点、告知后犯罪嫌疑人的反映。最后,要让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署意见、签名或盖章、按指印。 2. 对犯罪嫌疑人无声语言或气焰嚣张、无理取闹等情形的记录方法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作回答,情况各异。有的是情绪抵触,故意对抗讯问;有的是侦查人员的提问打中了要害,正在琢磨对策;有的是正在犹豫,下不了决心等等。不论是何种情况,记录员都应在记录本上记:“答(不/无语)”同时要把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提问的神态、表情、动作反映出来。如低头、哭泣、摇头、叹气、冷笑、抓头发、捶胸、顿足等。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气焰嚣张、无理取闹、呼喊反动口号、拒绝签字等情况都应在笔录上记清楚。这样既有利于侦查人员分析研究犯罪嫌颖人的思想动态以便制定相应的讯问对策,又可以作为结束预审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严处理的意见依据。 3. 犯罪嫌疑人答非所问的记录方法 犯罪嫌疑人答非所问,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听清楚或者没有理解侦查人员的提问;二是有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后,一心想把问题都交代出来,只顾陈述犯罪事实以及与犯罪事实有关或无关的情况,没有考虑侦查人员提问的具体内容;三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为转移目标,逃避罪责。打乱侦查员的讯问计划,甚至企图“牵着侦查人员的鼻子走”,或者投石问路,摸底试探。对于第一种情况,侦查人员只需要重复一下提问或者解释提问的意思就行了,犯罪嫌疑人怎么回答就怎么记。对于第二种情况,虽然犯罪嫌疑人答非所问,但犯罪嫌疑人回答犯罪事实与此有关的情况,这部分内容可以记,而答非所问的与犯罪事实无关的情况则不需要记。对于第三种情况,侦查人员要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阴谋,让其正面回答问题。记录员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正面回答就停手不记。应该把犯罪嫌疑人答非所问的内容也记上。因为这种犯罪嫌疑人尽管没有正面回答问题,但说出的其他情况有时也是我们所需要的情况,如果不记就可能遗漏重要线索,而且使侦查人员失去了揭露假供治服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4.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讲些脏话、黑话的记录方法

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情况,讲了作案时说的一些脏话,记录员一般不要原话照记,以免影响笔录的严肃性,但可以用同一意思的文明语言代替。对犯罪嫌疑人讲的一些黑话,也一般不要原话记录,但对涉及犯罪性质或重要情节的黑话,必须在

笔录上所反映时,除应回引号外,还要用括号对黑话加以注释。

5. 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者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

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者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请翻译人员参加。

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涉及到外交斗争,情况复杂,无论讯问、记录要求都很严格。因此,要选择业务水平很高的侦查人员和记录员,要充分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并且请老练、熟悉公安业务的翻译人员参加。讯问前,要让翻译人员熟悉案情,明确讯问计划和应注意的事项。讯问开始,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你愿意用哪一种语言?”当犯罪嫌疑人选择了他所愿意使用的语言之后,若需要翻译,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我们拟请XXX当翻译,你是否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再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要根据情况调请翻译人员。记录人员应将上述情况记在笔录里。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力求简单、明确、严密,并要讲究分寸,不能有空隙让犯罪嫌疑人“可钻”。否则,犯罪嫌疑人进行纠缠,影响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按翻译人翻译的内容如实记载。当然,翻译人员的翻译要准确无误,否则就会影响笔录的质量。讯问结束时,翻译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讯问笔录》。在外籍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将系统的《讯问笔录》翻译成犯罪嫌疑人本国语言让其看。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错误,应在中文笔录或者本国文字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用某语向我宣读过(或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者按指印。最后,侦查人员、记录员在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末页写明“由某语译成汉语”,并签名。

讯问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与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做法大同小异。其不同点是在讯问时,“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值得注意的是讯问时要照顾民族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切忌讲出一些伤害民族自尊心的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讯问,记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6.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

聋哑犯罪嫌疑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又聋又哑;另一种是只聋不哑。 对于有书写能力的又聋又哑或者只聋不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笔问笔答或者笔问口答。对不愿接受书面讯问有书写能力的或者没有书写能力的又聋又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聋哑翻译协助讯问。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聋哑人的教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哑语在城市比较普及,六十年代后出生的聋哑人一般都受过聋哑学校的训练,懂得哑语并认识汉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因此,在《讯问笔录》中要把能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的情况详细记载。对于没有受过专门训练,连普通哑语都不懂的“土哑巴”,可以请邻居或懂“土哑巴”手势人协助。不管请什么人协助,记录员一定要把犯罪嫌疑人表示的意思弄懂后再记,以免出现差错。对重要的情节,应把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手势动作和翻译人员的解释同时记录下来。讯问结束时,《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看或者由翻译人员翻译给犯罪嫌疑人听,直到犯罪嫌疑人完全弄懂并同意笔录准确无误后,再让犯罪嫌疑人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按指印,最后侦查人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7. 法定代理人参加讯问时的记录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讯问,讯问前,侦查人员要向法定代理人讲明参加讯问应注意的问题,并询问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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