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开展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开展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赣卫信息字[2012]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1.10 【实施日期】2012.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开展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赣卫信息字〔2012〕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1〕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函〔2011〕1126号)的文件精神,为全面提高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我省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尽快确定信息安 1 / 3

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并于2012年2月

1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我厅。

(二)限时报送备案情况。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或本单位已定级备案的卫生信息系统情况报送我厅。

(三)完成定级备案工作。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信息系统实际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

(四)开展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各单位要根据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开展等级测评工作,查找安全差距和风险隐患,并结合自身安全需求,制订安全建设整改方案,实施安全整改工作,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工作,并通过等级测评。 二、相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遵循标准、重点保护,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同步建设、动态完善”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三)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我厅报告。

(四)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地区、本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总结。 三、填表注意事项

各单位根据要求选择相应的表格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报送地点:江西省卫生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791-86251047 2 / 3

联系人:褚国华、吴世锋

邮箱:xxzx@jxwst.gov.cn

附件:1、各设区市卫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名单上报表 2、省直各医疗单位卫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名单上报表 3、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上报表 4、各设区市卫生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上报表 5、省直各医疗单位卫生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上报表

江西省卫生厅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1:

各设区市卫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络员名单上报表

设区市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职务/职称 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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