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工作规程(试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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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工作规程(试行)释义

1 总则

1.1 为加强营销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工作行为,防范营销差错和服务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电力营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营销人员的基本条件

1.2.1 熟悉《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必要的营销业务知识和技能,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内容。

1.2.2 熟悉计算机基本操作和营销信息化系统应用。 1.3 营销人员应做到:

1.3.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各类相关规程和规章制度。 1.3.2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和员工服务《十个不准》。

1.3.3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 1.3.4 遵守国家、企业和客户相关保密制度。 1.4 教育和培训

1.4.1 营销人员应接受相应的营销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营销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中断营销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5 营销违规行为查处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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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生重大及以上营销差错、服务事故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公司营销部门报告。

1.5.2 对发生的严重违章、一般及以上营销差错和供电服务事故、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释义】本项明确了对违章、违规行为查处的要求。三级单位查出或获悉涉嫌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应在24小时内报二级供电单位营销稽查部门;二级供电单位营销稽查部门获悉涉嫌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应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报告单》,24小时内向公司营销部门报告。

对于重、特大营销差错和严重失职行为,二级供电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应在事件定性后三天内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报告单》,报公司营销部门。

本项所称“四不放过”,指差错、事故、违章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未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1.6 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控股及代管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应遵守本规程。

2 抄表 2.1 抄表周期

2.1.1 每月不少于一次。

【释义】本项规定抄表每月至少一次。对用电量较大的客户、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客户以及电费交纳信用等级较差等客户,根据电费风险程度,应实行多次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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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新装客户应在归档后第一个抄表周期进行抄表。 【释义】本项所称“归档”,指营销信息化系统中的信息归档。 2.2 抄表例日

抄表例日变更,应报二级供电单位营销部门审批。高压客户抄表例日变更前应告知客户。

【释义】本条所称“抄表例日”,指营销信息化系统中设臵的抄表例日。 2.3 抄表卡制作与使用

2.3.1 应按客户用电类别选用对应类型的抄表卡。

【释义】本项所称“对应类型的抄表卡”,指选用大宗客户(两部制)卡、一般客户(单一制)卡、照明客户卡、失压记录卡。

2.3.2 建卡、过卡和换卡应通过营销信息化系统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释义】本项所称“建卡”,指新装客户建卡;“换卡”,指变更客户换卡;“过卡”,指年度过卡。

2.4 抄表本(机)

2.4.1 抄表管理人员应根据抄表例日发放抄表本(机)。

【释义】本项指抄表管理人员应在抄表例日当天或提前一天把抄表本(机)发放给抄表员。

2.4.2 抄表员领用、归还抄表本(机),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释义】本项所称“登记(签字)手续”,指应有领用、归还抄表本(机)的日期和签名。

2.4.3 抄表本销毁、抄表机报废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严禁任何人擅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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