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答案

第1章 税收概论

1.你身边有哪些社会经济现象属于税收范畴?

当你的工资收入超出一定标准,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你买车,要交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如果你买房、卖房,要交相关的契税、印花税,也可能交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你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税就更多,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与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可以说,在生活中的每一天、每一个角落,税收无处不在。

2.就确立方式而言,税收的演进经历了哪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又有什么不同? (1)自由贡献阶段

在人类从氏族社会步入奴隶社会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国王因公产收入难以满足不断扩大的支出需求,便开始依赖于社会成员和被征服部落自由贡献的劳力和物品。“自由贡献”表明这是一种由下敬上的关系,社会成员贡献何物、贡献多少以及何时贡献,都具有较大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并不十分严格。这时的税收在人们的观念中含有捐赠、馈赠的意思。自由贡献阶段的税收,还只是处于萌芽阶段,严格说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税收。 (2)请求援助阶段

随着奴隶制国家王室费用和军事费用的急剧增加,仅靠公产收入和社会成员的自由贡纳已难以满足支出需要。每当国王或君主遭遇紧急事变或发生临时的财政需要,便向社会成员提出请求,社会成员承诺之后,便将税款分摊下去,然后再把筹集上来的资财交付给国王或君主。此时的税收不再是完全自发的由下敬上,而是先由上对下提出请求,再由下对上给予援助;下对上援助什么、援助多少以及何时援助,也不再是完全随意的,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请求援助阶段的税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税收的一些性质,但还不是很完备。

(3)专制课征阶段

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初期,各国陆续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王权得到极度扩张,军费开支也不断膨胀。为了应对不断增长的支出需求,国王或君主便开始实行专制课税。专制课征的税收是单纯的由上取下的关系。至于取什么、取多少和何时取,完全取决于至高无上的专制权。进入专制课征阶段,是税收开始从不成熟形态走向成熟形态的标志。

(4)立宪协赞阶段

进入立宪协赞阶段后,政府的税收活动,无论是开征新税、废除旧税,还是制定或修改税法,都必须以不违反宪法为原则,并经过民选代议机关的同意。税收发展到立宪协赞阶段是财政立宪的核心内容之一,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确立,又是税收进入立宪协赞阶段的主要标志。立宪协赞阶段的税收区别于专制课征阶段税收的根本性标志,是国家的课税权不再操之于封建君主,而是操之于民意机关,人们最终掌握了课税权,或者说是课税权的行使必须经过人民的认可。税收的确立方式从专制课征过渡到立宪协赞,意味着税收已经步入最高发展阶段。

3.请分别从分配、生产和交换等角度来界定税收范畴。 政府以税收手段占有和支配一部分社会资源,实际上就是税收参与分配的过程,参与分配的最终结果就表现为政府获得了一定的财政收入。把税收理解为一种财政收入形式,是着眼于“分配”得出的结论。

从生产的角度看,政府是在社会分工中专门为社会成员提供其生产生活所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经济部门,它在提供和生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和费用。税收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费用或者说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

务成本的补偿。

从交换的角度看,一方面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享用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社会成员也要向政府缴纳税款,这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社会成员以纳税的方式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相交换,这种交换与普通市场上私人产品的买卖极为相似,于是税收就表现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了。

分别立足于分配、生产和交换等角度来认识税收范畴,得出的是不同的认识,但这些认识非但不相互矛盾,而是对税收范畴认识的拓展和深化。

4.怎样将税收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区分开来? 税收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确定性等三方面的形式特征,是将税收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区分开来的主要判断标准。

政府公债具有直接有偿性的特点,这与税收形式上的无偿性和本质上的整体有偿性形成鲜明对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债的发行一般都是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的,而税收则不同,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纳税人是否愿意,纳税人都必须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收。税收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连续取得的财政收入,而政府公债的发行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说,政府公债是根据需要间断发行而取得的一种收入,不具有确定性的特征。

政府收费具有直接有偿性,这有别于税收形式上的无偿性和本质上的整体有偿性。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收费是非强制的,因为经济行为主体可以通过他们的行为自主地决定是否缴纳政府收费,但税收却是强制的。政府收费无论是确立还是废止,以及收费标准的调整等基本上都无须经过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批准,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这就使得政府收费缺乏完备的确定性。

税收形式上的无偿性和本质上的整体有偿性,可将税收与罚没收入、特许权收入等收入形式区分开来。税收的确定性使税收与货币的财政发行、摊派和罚没收入等区分开来,货币的财政发行、摊派和罚没收入等都不是具有确定性的财政收入形式。税收的强制性使税收与捐赠收入等区别开来。与税收相比,捐赠收入取决于捐赠者的意愿,它是自愿的,不具有强制性。

5.应如何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根据?

税收根据理论要解决的是政府和社会成员之间税收分配关系形成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对它作出符合逻辑和现实的诠释,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税收根据有一般外在表象,在不同制度环境中税收根据与特定的经济运行体制及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相结合也有特殊表象。市场经济就是利益经济,其等价交换的基本法则表现为利益的等价交换。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充分发展后,等价交换的市场观念渗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一切经济和非经济关系都被打上了市场交换的烙印。尽管税收是非市场行为,不受纯市场机制的调节,但从根本上看却仍是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仍要受准市场机制的约束。这样,非市场性的税收关系也不例外地被包容进了市场关系,或者说是准市场化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在本质上要求政府模拟市场价格机制来征税,即通过类似于利益交换的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市场经济所包含的消费者主权的哲学思想也要求政府按个人主观效用评价来征税,即利益交换,此时政府征税的根据在现象上也就表现为一种利益交换。政府与纳税人利益的交换,就是税收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有表象。

6.在现代社会,税收具有哪些基本职能? (1)财政收入职能

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指的是政府按照一定的原则,通过征税的方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占有部分社会资源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功能。在现实生活中,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就要由政府执行公共事务职能。政府为顺利履行其公共事务职能,就要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财政收入职能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规范性的形式特征,决定了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具有及时性、可靠性和均衡性,这就使得税收成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首选形式。

(2)社会公平职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照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最终的分配结果必然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距。税收的社会公平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中,通过征与不征、多征与少征等方式,来影响和改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在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诸多方式中,税收具有代价最小、效果最显著的特点。

(3)调节经济运行职能

税收的调节经济运行职能指的是税收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功能。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政府可以有目的地利用税收手段来影响和改变各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以使得他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符合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与此同时也保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从微观层面看,税收是政府调节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手段,出现正外部性时可以采取低税、减税和免税的办法,而出现负外部性时则可以采取征税或加重征税的办法。从宏观层面看,税收是政府为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一个重要杠杆。

第2章 税收活动主体及其约束规则

1.市场经济条件下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用税主体各自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与作为征税主体和用税主体的政府的义务与权利恰恰是相对应而存在的。

纳税人权利包括纳税人作为公民在宪法层面上享有的权利和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的权利两个方面。从税收的角度看,纳税人最重要的宪法权利是“赞同纳税权”,以及由之所引申出来的“政府服务权”、“代表选举权”和“税款节俭权”。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纳税人在税收立法中的权利和在税收征管中的权利。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的义务、接受税务管理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和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等四个方面。

2.你是如何认识我国纳税人权利的基本状况的?我国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去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征税主体的主导地位及其权力的强制性,而忽视纳税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本体地位及其权利保护的基本状况。我国的税收理论和税收法律一直将纳税人的权利狭隘化,只是局限在税收征管领域里来认识和界定纳税人权利。而且,即使是税收征管领域里的纳税人权利也没有得到很好地保障。我国《宪法》中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并没有明确纳税后的公民将享有怎样的权益,其它法律在纳税问题上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也是语焉不详。

3.请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分析税收非正式制度安排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存在,可以节约交易过程中的信息费用、简化人们的决策过程,从而有效地降低整个社会运行的费用。在现实生活中,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稳定性非常强,显示出一种比正式制度安排更难以变迁的趋势。正式制度安排可以通过政府法令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改变不具有突变机制,它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其滞后性也更明显。有时,正式制度安排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而非正式制度安排仍在顽强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即非正式制度安排与正式制度安排的演进经常是不同步的。在当前的体制转型时期,由于正式税收制度安排的频繁变更,它与非正式税收制度安排之间演进的不同步显得尤为突

出,两者间的摩擦和冲突已非常严重,并已在相当大程度上阻碍了正式税收制度安排的有效实施,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越来越多地关注非正式税收制度安排。

4.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观念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你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应如何树立全新的税收观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应包括:

(1)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维护社会共同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以及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财力基础,它的存在是所有社会成员生产生活所内生的客观需要,而不是政治权力强制的产物。在现代社会,税收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否则,势必危及国家和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

(2)政府是在为经济活动主体提供其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前提下,才取得税收收入的,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并不是无偿的。在经济层面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表现为政府与纳税人间的一种利益交换;在法律层面上,税收所体现出的分配关系在总体上包含着各税收活动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3)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才是基本的财政收入形式,利润上缴和政府收费都只是辅助的财政收入形式。市场经济还要求政府的财政收支应是依法“明取明予”的,政府的征税行为应当规范,分配渠道应当明晰,纳税人有权依法拒绝各种形式的“暗税”。

(4)从根本上说,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自觉依法纳税,积极关注并参与税收制度的实施与变革,监督政府部门和其他纳税人的行为以及税款的使用情况。那些只享受权利而不尽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违背和损害全体国民的共同根本利益的,是为法律、道德和市场经济的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

(5)税收分配关系通过法的形式所形成的税收制度,具有法的强制约束力。不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不得偷逃税,而且作为征税主体的政府也必须依法征税,不得超越税法多征税或越权减免税。此外,政府也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税款。否则,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尽管税收在形式上是政府以其政治权力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强制征收的,但等价交换这一市场经济的根本准则,又决定了在征纳双方之间也存在着根本的平等交往关系。在税收活动中,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是与纳税人处于同等地位的一个经济部门,政府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不应是高高在上的,各级政府部门都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努力树立服务意识。

(7)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并不归政府所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具有个人委托政府代为完成自己所必需却无力提供的一般外部生产条件的价格的属性。政府只不过是受托扮演“管家”的角色,因而政府必须按照纳税人的意愿来使用税款,并对纳税人负责,不得随意改变具体的使用用途,更不能铺张浪费。税款的使用必须先有预算然后才能执行,没有预算的开支即为违法。

政府可以利用其权威和职能的便利,采取诸如调整税收正式制度安排和树立示范效应等措施,来诱导税收观念向积极的方面转变。

(1)税收观念的转变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整个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首先着力于全新义利观的建立、道德体系的改造和公民意识的重塑,为税收观念的转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当然,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实际发生的纳税行为是培养国民纳税意识最直接的方式,因为感性认识比理性认识更直接、也更深刻。为此,我们可以调整相关的税收正式制度安排,如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和拟开征的遗产税的扣除额度、开征社会保险税以及对商品标价实行价税分别标注等,以扩大公民的直接纳税份额、增强公民对税收的感性认识。

(3)尊重纳税人的权利,是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纳税的最好方法。纳税人权利义务

关系的明晰化,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引发我国税收观念的根本变化。为实现这一点,应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中确定纳税人宪法层面上的权利,同时制订和颁布《中国纳税人权利章程》在微观层面上详细规定出我国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当然,更重要的是使纳税人的权利切实得到保障。

(4)硬化税收制度的实施机制,对各种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惩处,决不姑息,彻底清除纳税人妄图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同时我们也要树立依法纳税的典型,发挥其示范作用。

(5)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晰,将使得纳税人会提出对各项涉税及相关事宜进行监督的要求、会提高对政府部门提供的各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由此要求政府机关必须转变观念、改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如定期向公众公布财政预算,详细报告收入情况、开支原则、支出范围以及税款使用项目和这些项目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等,以使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所享受到的各项权益凸显出来,让纳税人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体现出的就是一种利益关系。

(6)税收宣传是促使税收观念转变的重要手段。在税收宣传中应注意纠正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形式单调、内容枯燥、时间集中等问题,而且也要注重宣传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过去我们曾在税收宣传中过于强调纳税是一种义务,现在在讲纳税是一种义务的同时,更要说明纳税人在尽义务的同时也获得的种种权利和利益。只有这样,广大民众才会逐步接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利益赋税”思想的精髓。

5.试述税收正式制度安排的构成。

税收正式制度安排一般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的,它具体包括税收基本法、税种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政府预算制度、税收管理体制和国际税收协定等。在重视税收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并加紧完善和健全税收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略以观念和习惯等形式存在的税收非正式制度安排。事实上,非正式税收制度安排也是整个税收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政府和纳税人行为的选择、税收秩序的形成、税收关系的调整乃至整个税收制度的运行,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第3章 税收原则

1.分别评价亚当·斯密、瓦格纳和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

亚当·斯密是最早明确、系统地阐述税收原则的经济学家,他从纳税人的立场出发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高度,它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的需要,从而成为当时各国税收制度的典范,为税收实践的发展作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这也奠定了其税收原则理论在税收学说史中的地位。然而从总体上看,斯密的税收原则仅仅是一套单纯的财政准则,而不是完整的税收原则体系,因为其中没有涉及税收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斯密的税收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经济自由发展和作为“守夜人”的政府不干预或尽可能少干预经济的客观要求,这就决定了斯密的税收原则只能是消极的理财原则,不需要有政府作用于经济运行的国民经济原则。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是集前人税收原则理论之大成。从总体上看,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是一套多中心的原则体系,它较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更全面,也更为具体,对各国税收制度的设计以及税收政策的制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瓦格纳以社会政策和财政政策为中心的税收原则体系,反映了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社会矛盾激化的基本状况。瓦格纳突出强调社会正义原则以及税收在矫正分配不公中的作用,是具有相当积极意义的。由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时期后,政府的职能不再仅仅是管理社会安定和国防,还要执行社会政策,因而政府必须有充裕的收入,税收要充分满足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于是瓦格纳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此外,瓦格纳明确将国民经济作为税收的一个原则,从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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