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自章程

东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章 程

(修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东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市三自”)。

第二条 本会为东营市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带领全市基督徒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基督教会,荣神益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高尚的道德风尚;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东营市教会提供服务,引导全市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使我市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管理和东营市民政局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东营。

第二章 任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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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保卫和发展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三)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合法权益;

(四)开展学术研究,积极推进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 (五)引导全市信徒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维护国家团结稳定和实现祖国统一,为开展国际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六)举办社会慈善、公益和自养性事业;

(七)加强同全市各县区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及协商全市各县区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本会的决议涉及县区的,各县区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八)有计划的开展教职人员培训工作;

(九)根据《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及《山东省基督教教会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东营市基督教会规章》,督促全市教会遵行。

(十)负责全市基督教的教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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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在规定期内召开东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 第八条 东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委员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东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东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东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次东营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其任期到下一次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常委以上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夫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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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常委以上职务。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督促全市代表会议的工作方针的贯彻; (三)经常委会议提议,选举或罢免常务委员、委员、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任、主任。

(四)必要时,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任期到下一次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东营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第十八条 主任在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全市代表会议; (二)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三)贯彻执行全市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四)委任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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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必要时,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任期到下一次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六)可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并可进行调整补充,在主任会务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七)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任会务会议决定召开。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主任会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决定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年龄当选时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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