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

(7)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十大诉讼权利的突破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司法公开、当事人诉讼权利、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法庭纪律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最大的亮点是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本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重大突破性规定进行总结和整理,以飨读者。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共23章,552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最高法17个部门参加起草,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150多次,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一、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质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审查)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2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细化,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三、细化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细化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即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四、明确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305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6条,细化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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