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制度
1. 总则
1) 为了做好公司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及变更工作,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3)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人员,在项目下达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先拟定初始密级,及时按程序上报,各级审核、审批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4)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家秘密事项及载体形式,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施、工程、装备等。
2. 国家秘密项目定密范围
1) 涉密项目的定密范围包括:涉密项目从立项到成果鉴定,其研究过程等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工程图纸等阶段成果及可能成为涉密内容的一切载体。
2) 公司行政文件、材料定密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密级文件、材料及有关报表等。
3. 国家秘密项目的确定
1) 公司定密工作责任部门
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保密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 2) 涉密项目定密依据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总体单位下达的《任务书》、《合同书》及协作单位的《协议书》标定的密级。
3) 涉密项目定密程序
a) 工程项目密级确定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工程项目申报和投标阶段。本阶段项目承办人应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或任务下达方的项目保密要求,拟定项目的密级,报公司保密办审批。并根据拟定密级对项目相关的秘密载体进行管理。
? 第二阶段工程项目批复或立项阶段。项目承办人应以项目主管单位或与任务下达方协商后的项目密级为依据,办理工程项目定密审批手续。
b) 项目承办人以项目合同书、协议书等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为依据,填写《涉密项目密级审批表》、《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涉密项目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并附合同书,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c) 涉及秘密事项部门应根据合同书,认真核对《涉密项目密级审批表》、《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涉密项目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内容,由公司主管领导签署初审意见报保密办审核。
d) 保密办根据《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主管领导意见确定项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由保密办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各类项目未按规范完成第一阶段定密程序的,保密办对此类项目不承担保密管理责任。
e) 公司行政等各类文件、材料定密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说明。
4) 公司行政等各类文件、材料定密程序
由公司行政等各类文件、材料起草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密级意见,分别填写《公司密件发文处理单》、《公司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发文机关备案。
5) 对于关系重大、敏感性强且需特别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直接提交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审批签发,但事后必须报公司保密办备案。
6)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应按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正确的密级标志,进入动态管理,并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国家秘密事项若不能做出标志的,应当书面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7)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应先行拟定密级,并按拟定的密级进行管理。在拟定密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a) 凡是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绝密级的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密、秘密级的由上级或公司保密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