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产业SCP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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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产业SCP分析

作者:邱蔓

来源:《财税月刊》2017年第02期

摘 要 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三个方面对我国电信行业进行SCP分析,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主要运营商的情况进行探究,寻找其问题所在,从政策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SCP;中国电信;产业结构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移动通信产业是在计划经济下由国家控制和经营的,国家对当时的通信产业实行严格的价格控制。解放后至1994年4月期间,邮电行业一直是政企不分、垄断经营。在2008年4月,中国电信业进行了重要的重组合并以后,我国电信市场由新中国移动、新中国联通和新中国电信这三家运营商组成。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SCP分析 (一)市场结构 1.市场集中度

本文选用赫芬达尔指数来说明中国电信业的市场结构状况。以销售收入作为集中度的考察指标,我们得到通信行业十年的市场集中度的变化情况,在 1999 年以前,国内通信领域相对于仅有一家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而2002—2007 年,通信行业的集中度处于历史低位,表明这一时期的市场竞争情况相对较大。但是,自 2008 年通信业重组以后,国内这一行业的集中度又有上升趋势。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通信业仍处于多寡头竞争的格局。 2.产品差异化

我国移动通信产业由于技术的变革和更新使得移动通信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消费者由于更好的产品体验从而改变以前的消费行为,选择更好的移动网络。2014 年工信部同时颁发 4G 牌照,三大运营商均获得 4G 网络经营资格,4G 技术标准之间相差不大,消费者很难感知三大运营商之间的网络差异性。总的来说,我国移动通信产业的产品差异化程度不高,客观产品差异化正在逐步转向主观产品差异化。 3.进入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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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产业的进入壁垒来源于政策制度、技术标准、沉没成本和规模经济等因素。首先,我国一直对移动通信产业实行严格的制度政策监管,禁止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进入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经营和提供移动网络服务。第二,移动通信产业的发展必须依托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升级。2014 年国家将 4G 牌照发给了三大运营商,潜在企业无法获得4G 技术从而经营 4G 网络。第三,运营商在获得经营牌照后必须投入巨额资本建立自身的基础网络,建设的网络和投资的基础设备不能置于他用,一旦投入则变成巨额的沉没成本,退出壁垒非常高。 (二)市场行为 1.价格行为

根据市场结构的分析表明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为寡占型市场结构,进入壁垒高,国家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因此现有企业无需通过限制性定价防止新企业进入。同时,国家对移动通信产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价格协调行为在我国移动通信产业是不太能存在的。 2.非价格行为

非价格行为是通过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品牌和认同度等方面加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由于我国移动运营商获得国家颁发的技术标准类似,移动通信产业中的产品客观差异化不大,移动通信运营商更侧重广告营销方式形成产品主观差异化。运营商通过广告扩大企业和品牌认知度,。目前各大运营商均建立了自己的业务品牌,其中中国移动由于最早进入市场并投入资本建立品牌而拥有广大的品牌认知度,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也有代表性的知名品牌。 (三)市场绩效 1.行业利润

中国移动通信产业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使运营商可以通过定价行为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中国移动在2015年净利润为1085.4亿元,中国联通也达到了105.6亿元,而中国电信不断上涨到200.54亿元。对比 2009-2015 年三家运营商的净利率发现,中国移动的净利率保持在15%至25%之间,中国联通只有3%至6%左右的净利率,2009-2015 年期间中国联通平均净利率为 3.5 %。中国电信的净利率均在 5%至 6%之间,盈利水平较为稳定,且高于中国联通。 2.消费者福利

由于市场竞争,我国电信综合价格水平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根据国家工信部的统计,2006—2014 年的9年期间,我国电信综合价格水平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且从 2008 年开始连续三年下降幅度增加。其中2008年下降了 8.0% ,2009 年下降了 9.5% ,2010 年下降了 11.7% ,在2014年的电信综合价格水平下降幅度达到了10.8%。 三、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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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信资费高,侵占消费者权益

电信运营商经常利用其垄断势力实施各种垄断行为,如强制交易和拒绝交易等,而消费者迫于其垄断地位,只能被动无奈的接受。从资费水平比较,考虑所占居民收入比例,则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据国际电信联盟2014年《衡量信息社会报告》,我国移动宽带资费,高于部分发达国家。

(二)垄断性强,损害其他运营商利益

电信业存在着自然垄断的属性,在位的电信运营商往往利用其垄断优势进一步加剧这种行为,制定垄断低价来排挤那些刚进入弱小竞争对手,使其退出电信市场,当虚拟运营商本身的发展规模威胁到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地位,电信运营商必会采取一系列手段来进行消减其所带来的损害,从源头上对虚拟运营商的发展进行控制。 (三)信息基础落后,阻碍电信业的进步

由于垄断力量的存在,使得电信业中的垄断运营商安于现状,很少有动力去提高成本效率。在新技术方面,垄断者不愿意更新技术与设备,在国际电信市场也缺乏竞争力。在《衡量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5)》中国IDI在世界范围内的排名为82位。除去中国移动高额利润带来的高劳产率外,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人均劳产率分别仅为 0.6 万美元/人和 0.4 万美元/人,远远低于国际运营商。这对于一个国家的市场来说,是一种竞争格局严重失衡、市场效率低下的表现。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国内通信行业经过近年来的改革重组后市场竞争程度得到部分提升,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已有经验相比较,国内通信行业的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等方面仍存在改进余地。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通信行业应做好以下一些内容:

(1)进一步推动行业制度创新。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以更加有效的防范行业恶性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改善政府对通信行业的规制方法。电信管理部门应以科学规划、充分论证为前提,按照监管中立的原则,切实提高政府对通信行业的管理成效。

(3)在产业进入方面,政府可适当程度的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各电信运营企业在不同业务方面展开竞争,从而达到提升消费者福利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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