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全文) 目录 施

第一章总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章总则 制定本法。

第四章中医药 第七章保障措

人才培养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 是包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

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发展中

相互

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 健康和疾病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的认识, 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 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补充, 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

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合理规划和配置 建立适应中医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中医药服务资源, 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 资助中医药事业。 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技术成果,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外交流与合作, 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

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

事业发展需要、 规模适宜、 结构合理、 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

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奖励。

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 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

第十一条县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构, 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

第十二条

合并、 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

社会力

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

举办中医诊

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 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 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

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所的, 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 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

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

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 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发布。

主管部门拟订,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

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并进行执业注册。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 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

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事中医医疗活动。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

发布。

;按照考

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

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色和优势。

代科学技术方法。 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 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

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

第十七条开展

保健

经培训、 考核合格后, 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

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

中医药服务, 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

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和技术方法。

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 设备、 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

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

; (三 ) 有关

;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 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并将下列事项作为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二 )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 )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 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

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 高毒农药, 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 提高中药材质量。 价体系, 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

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

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

前款所称道地中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

国务院有

地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药材, 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

相比, 品质和疗效更好, 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 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加工,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药材产地。

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

产在特定地域, 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

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

并标明中 支持依法

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

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 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

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

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监测和定期普查, 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 开展珍贵、 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执业的中医医师、 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

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 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 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 饮片的质量负责, 保证药品安全。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 发传统中成药。

对其炮制的中药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国家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 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 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

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 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 制中药新药。

疗效确切、 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

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 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

取得医疗机构制

自治

;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 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 门备案后即可配制, 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种的不良反应监测,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药制剂品种配制、 使用的监督检查。 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

但是,仅应用传统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

注重中医药经典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

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

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

以中医药内容为主, 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 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 发展。

水平评价标准等, 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

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国

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

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 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 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中西医结合教育, 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 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 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

国家发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

加强对医务人员, 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

所在机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 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

研究和利用。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

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

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

慢性

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 病和重大疑难疾病、 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 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

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

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

第四十三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

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

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

活动, 培养后继人才, 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 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 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 对他人获取、 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

支持社会力量举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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