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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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6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6讲讲义 第五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年1月3

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公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实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急需对非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加以规范。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005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始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的需要。在国内外,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通常把检测检验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手段。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必须有法律保障。二是指导、协调、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涉及我国各个行业,特别是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烟花爆竹等作业条件复杂、危险性较大、对设备安全性能要求很高的行业,都需要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的安全检测检验。而从事这些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市场准人和活动规则应当法律化、制度化。三是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作为技术支撑,以提供必要的监管执法技

术依据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物证分析依据。四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落后老化,超期服役、带病运行的大量存在,存在着大量的事故隐患。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活动监督,促使他们为企业提供优质、及时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事故。 (一)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 《管理规定》第三条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分级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管理规定》第四条作出的资质等级划分,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差别较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事不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和要求不同。因此,必须对取得不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分级。二是业务范围的不同也需要认定不同的资质等级。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装备、人员力量、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较强,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三是对中介机构分级管理是通行的惯例。所以,《管理规定》第四条对取得甲级和乙级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三)检测检验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1.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2.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二、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二、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2.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的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3.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 5%和1 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 O%; 4.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5.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甲级机构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应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7.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机构不低于300万元,乙级机构不低于1 50万元: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检测检验资质的程序 1.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3.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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