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16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金融改革创新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全面搞好金融服务,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内容
(一)召集人及其职责。市金融办为总召集人,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个私办和天津市银行业协会为召集人。总召集人组织研究实施金融服务工作,召集人组织研究实施金融服务专项工作。 1 / 2
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和天津市银行业协会为银团贷款召集人。银团贷款召集人协调组
织银团贷款。
(二)部门成员及其职责。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商务委、市建委、市科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滨海委、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他功能区管委会等为部门成员。部门成员分别负责组织研究实施归口重点项目和工商企业的投融资计划,为银团贷款的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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