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定稿)

海坛古城一期公厕(B25、C44、C45)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福建省榕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海坛古城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福州万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海坛古城一期公厕(B25、C44、C45)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平潭海坛古城公共厕所(B25、C44、C45)装修施工图纸(版本号2014-12-29版)所含的全部内容。

三、施工工期

3.1施工工期:建设工期 60 日历天,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项目部通知为准。甲方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完整的图纸,非甲方原因造成影响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2乙方应保证在约定的工期(不含验收阶段时间)内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交付甲方使用,若非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时验收交付使用,乙方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叁仟元人民币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3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3.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 3.3.3不可抗力。

3.3.4 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

3.3.5甲方供材料未能及时到场,致使工程无法施工的。 3.3.6其他分包专业工程未能及时完工而造成乙方无法施工的。 3.3.7甲方无法按时提供图纸的。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 承包方式

4.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含税总价包干方式包干。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5.1本工程计价方式为采用含税总价方式包干,总价为人民币肆拾陆万伍仟整元(即¥46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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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总价中包括且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水电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及用于本工程所需的其他费用(如措施费、二次搬运、脚手架、卫生保洁、风险费及其保险费等)。乙方报价清单中漏项或工程量漏算少算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执行期间不因场地与合同签定时提供的施工图纸不符等原因另补签证,除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外,均不做任何调整。

5.3本工程无预付款,按乙方每个月完成全部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付至合同包干总价的80%;工程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相关结算审核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付保修款的50%,保修两年满后付清保修款(保修期为两年)。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建安发票给甲方。甲方付至95%时,乙方开具100%建安发票。

5.4本合同签定后3天内,乙方需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表,并经甲方工程项目部认可。

5.5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应提前两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变更通知,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变更通知。

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乙方报价时总价的下浮率进行单价调整执行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4)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六、工程质量与验收要求

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质量评定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6.2工程质量应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条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直到符合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选择施工班组进行施工,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6.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及验收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6.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前应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6.5乙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工程记录和技术资料及各种签证,均为原始验收有效文件,不得随意更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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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甲方备案。

6.6甲方代表收到乙方现场签证和隐蔽资料七天内应给予回复,否则视为同意乙方所报送的内容要求。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乙方采购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材料设备检验报告。 7.2本工程所用的木材必须经过防腐及防蚂蚁处理。

7.3甲供材料(若有)到场后甲乙方应及时验收并由乙方负责保管,对有缺棱掉角、裂缝、扭曲变形、色差等缺陷的材料应及时反馈,并禁止使用,否则影响验收的乙方自行负责返工和更换材料的一切费用。

7.4乙方应按照设计、规范和甲方要求的品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材料设备检验报告。乙方所购材料需在进场前一天通知甲方代表次日到现场进行验收,若甲方代表未能到场,乙方视材料验收合格。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材料,应禁止使用,由乙方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若要更改材料或是材料品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以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7.5 乙方所使用的材料(规格、厚度、尺寸及其他相关要求)均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若乙方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甲方一经发现将严惩,且对已完成部位的单价将根据实测数据进行扣减。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超过两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6乙方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施工前需提供样品(包含但不限于瓷砖、石材、防潮板等 ),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甲方工作

8.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

8.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口,其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8.3向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叁套,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4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监督和管理及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并进行技术和经济签证。

8.5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因乙方未及时签收指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应予执行,但甲方代表应在指令发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6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书面联系单或申请中间验收报告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中间验收,否则视为甲方同意进行验收。

8.7甲方应积极做好其他专业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合理安排相关专业交叉施工。

8.8甲方任命 为甲方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的履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本合同为准,若有更换须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照原代表指令行事,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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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工作

9.1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延误、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2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如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相应损失。

9.3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赔偿甲方一切相应损失。

9.5乙方应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的管线、设备。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

9.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对施工期间工地安全承担全部责任,若乙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应由乙方自行承担支付一切工伤待遇的责任,如甲方垫付相关款项,可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9.7乙方应做好现场材料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材料的施工损耗,对于超出材料合理的施工损耗部分,甲方按材料采购单价计算,费用由乙方负责。

9.8乙方任命 同志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的履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本合同为准,如有更换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到现场解决问题,如被甲方发现项目负责人一整天都未到现场一次,将在管理费用中扣除1000元人民币处罚金。

9.9乙方应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对于图纸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提前48小时提出,以便双方及时解决。 9.10乙方应积极做好承包范围外项目其他专业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在相关专业未施工前乙方不得私自施工,否则乙方应承担自行修复责任及费用并赔偿甲方一切相应损失。

9.11乙方如果要求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签证、验收,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未能及时到场的,工期按延误的工作日数顺延。

9.12若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十、竣工与结算

10.1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48小时给予确认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确认后48小时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竣工会所的装饰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48小时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日历天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交付甲方使用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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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资料1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资料是否完整,资料不齐全的乙方应及时补充完整。资料齐全后甲方应在三个月内提出结算审核报告。

十一、保修

11.1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乙方承担施工范围内项目的保修,甲供材料质量和人为损坏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之内。

11.2保修内容:

11.2.1由于乙方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

11.2.2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甲方抽验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合格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返修范围,乙方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返修。

11.2.3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业主和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业主另有索赔要求,由乙方负责解决。

11.3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进行保修。甲方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甲方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乙方和甲方结算。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质量责任的权利。

11.4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承诺在甲方通知后6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24小时内完成维修。

11.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1.6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若发生上述11.4-11.6情况,甲方仅承担通知义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误所引发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7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11.8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否则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处理,甲方委派他方处理,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11.9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当时市场价格收取服务费。

十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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