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具有法律效力 保监会为电销险正名
发表日期:2009-09-22 文章来源:转自MSN中文网-理财频道
信息时报讯 (记者 袁峰) 针对近年来引起广泛争议的电销保险,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其有关法律效力问题首次做出明确解释,该负责人说:“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但必须是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录音为证扣款引质疑
所谓电话销售保险业务,通常是由银保渠道营销员,从协议合作银行处获得银行卡用户联系方式,并直接打电话推销保险产品。如果持卡人同意购买该产品并同意通过银行卡扣取保费,银行一般就会直接从银行卡或信用卡扣除保费,然后快递相应保险合同给客户签字确认。 业内人士介绍,电销保险成本较低,现在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拓展这一营销渠道。 不过,曾购买电销保险的陈先生认为,仅凭录音就扣款不仅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有隐忧,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也是我们最为不满的。毕竟,我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就从我的银行卡扣钱,侵犯了我的权利。正因为此,不少保险公司都采取了相应的方式,即保险公司的电话营销需要配合书面确认,在先后得到客户的录音和书面确认后才会扣款。 市民不能马虎口头答应
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电话销售保险与银行网点代销保险在营销渠道和购买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许多市民在接到销售保险的电话时,容易在并未全面清晰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口头答应购买保险产品,心想未有“白纸黑字”不具法律效益,可以在最后时刻反悔。但许多保险公司经常会将口头答应当作投保承诺,因此提前扣款引起了广泛争议。
对此,招商信诺保险人士告诉记者,有了保监会的首次解释,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客户购买保险的承诺,即使客户未签字,合同也有效。因此,在通过电话投保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且明确表达“投”或“不投”的态度。但他告诉记者,根据不同地区的监管部门意见,即使电话同意投保了,还需投保人签署正式合同才最终生效,广州、深圳、上海都需要这样。 电销保险也有犹豫期
不少投保人反应,保险的实际诉求和电话介绍的内容不一致,如想退保又恐退保费用较高,得不偿失。对此,保险人士告诉记者,电销保险也有10天犹豫期。当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在电话营销保险中,往往是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收取保费,有可能保单还在犹豫期内,消费者的钱就从信用卡、借记卡或存折账户中划走。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在提出退保时只要向保险公司说明,保险公司必须通知银行退回划走的保费。至于费用方面,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中美大都会人寿电话直销部经理李亚明指出,投保人还需要关注的是,10月1日将启用的《新保险法》也对被保险人是否必须签字做出了改变。据他介绍,以前电销保险经过投保人同意后,需在一定的时间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在合同上签字。但《新保险法》则有变化——无须被保险人签字,只需投保人在45天内在合同上签字。
由此,监管机构在电话录音的法律效力方面,给出了肯定的回答,“电销保险”终于被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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