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鞅变法的法治思想-精品文档资料

论商鞅变法的法治思想

一、商鞅变法与法治思想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秦国君主时,秦国国力远远落后于关东六国。秦孝公广求天下人才以治秦强秦。主张法治的卫鞅入秦准备向孝公推荐自己的变法主张。\卫鞅向秦孝公列举了帝道、王道、霸道三种治国之道,孝公和卫鞅互相经过的谈话,排除了帝道、王道,选择了更为直接彻底的霸道以图强秦。霸道正是卫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孝公所期望的治国之道。法乃霸道核心,离开法霸道无从谈起,采用霸道治国之路成功与否,其关键在于:是否坚持以法治国,是否坚持法的绝对权威\。卫鞅和孝公坚信法治能使秦国繁荣强大起来。

法治思想的核心便是以法治国,该理念最先由法家先驱管仲提出,管仲坚持运用法来治理国家,认为统治者治理国家,自己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地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仅仅运用法律,就会像人们举手投足那样,轻而易举的治理好这个国家了。继管仲提出法治思想后,法家逐渐分为法术势三派。卫鞅与管仲法治思想一脉相承,此处的法的特征概括说来就是赏功罚罪治理臣民之法,逐渐用\法治\来取代\人治\。\以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使国家强盛。

二、法治思想在变法中的具体表现 (一)、君主立法

商鞅坚决主张国君拥有绝对的立法权以保障变法的进行,君主的至上权威是在当时的历史社会条件下君主立法的重要保障。一切源于自秦躁公以后,秦国的宗室贵族操纵了国家的政权,少数庶长甚至可以任意决定国君的废立,争夺君位的斗争也时有发生,造成国君更替不迭,君臣乘乱的局面。后菌改杀出子,迎接回公子连即位,即秦献公。公元前362年献公卒,其子孝公即位。贵族在秦国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利,国家大权还没有真正绝对集中在君主手中。卫鞅入秦便向孝公提出了法治的治国之道,孝公也支持根本性的变法,但是迫于旧官僚集团的强大的阻力,孝公和卫鞅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为变法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一个开天辟地的新时代。只有将立法权和法令解释权集中在君主手中,才能避免政出多门,确保了法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在之后的具体变法中,所有法令必须经过国君的确认才能发生效力,国君享有法令的最高解释权。 (二)、功利主义

变法制定法令犹如一把双刃剑,利益和弊端是并存的,所以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它的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才可立。这无疑是法家的务实功利的价值观在立法领域中的反应。[2]变法主要结合了先秦功利主义的传统。在社会经济方面,随着铁器的广泛使用、牛耕技术的推广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关东各主要诸侯国的生产力和军事实力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而秦国的大部分地区还处于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秦国军队使用的武器大多也是青铜

武器。在秦国,国人能接受大规模的变法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渴望生存、渴望强大。在历史方面,\秦之祖先,起于戎狄\嬴秦原是渭水上游河谷草原上的游牧部落。周平王东迁洛邑后,秦襄公才被封为诸侯,立国\丰岐之地\。地处戎狄环绕中的秦国从建国开始,不仅没有受到商周先进的伦理文化的影响,反而融合了戎狄的落后风俗,这种风俗带有非常强烈的功利性。变法考虑的功利性就在于权衡利弊,利大于弊时就可以施行。实施变法之利在于,对庶民和国家有利,变法才具有广泛的支持者和推动力。实施变法之弊端在于,贵族失利,变法因此而受到较大阻力。显而易见,秦国改革变法乃形势所趋。 (三)、厚赏重罚

刑罚的轻重应随具体的国情而变。《尚书.吕刑》记载:\刑罚世轻世重\;《周礼》有云:\刑兴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点\卫鞅认为依靠法治理好秦国的主要方法是\厚赏重罚\。正如《商君书.修权》所言:\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3]110卫鞅认为赏是加恩,所以为文。刑是为武,所以为武。赏刑并用,就是文武并用,是法治的两个主要内容。概括的说就是赏加于有功之人,刑加于有罪之人。功罪都依照法律所规定。主要适用农事、战事、纠察奸人及其它方面。卫鞅以重刑治秦,使得\秦人皆趋令\、\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卫鞅以重赏治秦,对努力从事农战有功的人实行重奖,结果人们都勤劳务农、拼命作战,此之谓:\重赏之下,必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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