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案例分析题
1、 1月6日,原告天建公司借其总公司的建筑企业(一级)资质等级证书,与被告信宝公司签订了信宝大厦施工承包合同。信宝大厦拟建楼层25层,总造价人民币6000万元。双方约定于2月15日正式开工,总工期为25个月;天建公司自带材料进场施工,信宝公司每月按进度付90%的工程款;工程预、决算的有关取费标准,按省级企业二级标准收费。合同签订后,天建公司向信宝公司交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00万元。次年1月底,天建公司又将160余万元的工程款报送信宝公司要求按合同规定给付。但直到2月23日,信宝公司才付给天建公司工程款4万元。其余部分则以天建公司报送的工程款与实际审核进度累计工程款不符等为由拒付,并且通知天建公司停止施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4月11日天建公司诉讼到法院请求责令信宝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尚欠部分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信宝公司赔偿其他经济损失。信宝公司称其将信宝大厦工程发包给天建公司承建属实,但造成停工的原因是该公司缺乏合格的施工队伍和技术力量,无力按期完成工程建设所致。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无效,终止合同履行。 问:
(1)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1、【正确答案】 (1)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因为承包人天建公司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法律规
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本案中承包人天建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其所签订的合同是借用总公司的资质签订的,因此,主体资格不合格,故合同无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信宝公司根据合同取得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应当返还给天建公司,尚欠的工程款亦应及时给付,逾期应给付利息。因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天建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合同资格,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信宝公司对此没有严格审查即与其签订合同也有一定的过错,也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丁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
说明理由。
(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5)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3、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