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

最新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75平方,甚至小于60平方,门是否可小于1.4M?不可以。

6.5.2.2条注2、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此条相比原规范严了很多,原为4M,现在要6、9、13等。注3、通过连廊连结的建筑物不应视为同一座建筑。也提高了要求。

7、5.3.1注: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火分区。本条明确了单元式住宅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既按单元划分。

8、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只满足人的疏散时间要求即可;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是为了隔火,使一个防火分区的火不蔓延到另外一个防火分区。二者之间不同。

9.在使用预制构件的时候,应注意审核构件的检测报告,一般为四川所、天津所检测。 10、5.5.5条规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可以采用,但是应分别设置前室。剪刀梯之间的隔墙采用防火玻璃都可以,只要满足耐火极限即可,实际很少采用。

11、5.5.8条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此条明确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层数范围。5层及以下的均可不设,如5F的教学楼、办公楼等。

问:若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如何划分?如某教学楼5层,总面积为4000平方,每层800平方,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答:可视为不上下叠加,按每层面积来划分,若某层超了面积,则需要通过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本教学楼每层800平方不超面积,虽然叠加面积4000超了防火面积,也无需划分防火分区。假如教学楼每层面积为3000平(无自喷时),则需要每层划分两个防火分区。

问: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是否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用什么门?

答:需要划分防火分区的,按照面积要求划分,做封闭楼梯间,并不是说每层一个防火分区。处于上下防火分区之间的门,用甲级防火门。其他非防火分区之间的门,采用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12、机械排烟的内走道是指走道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还是走道内疏散楼梯间到走道尽端的长度?即是走道本身的长度还是走道的疏散长度?是走道本身的长度。

13、5.5.19对商店营业厅人数的计算,疏散宽度的计算进一步明确。

14、5.5.21.7避难层的外墙不应敞口,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此条杜绝了开敞式避难层的做法。

15、5.5.23宿舍和公寓等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本条否定了原《建规》的规定,明确了宿舍和公寓的公共建筑性质。

16、5.5.25.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平方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每个单元设置一个通向屋顶的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本条对原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做了修订,户门的级别由甲级降到了乙级。

17、5.5.28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全部开向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本条对防烟楼梯间的设置更严了,原单元式住宅12-18层可设封闭楼梯间,现在需设防烟楼梯间。对户门开向前室的问题放宽了规定,做乙级防火门即可全部开向前室。

18、5.5.30.4(住宅)剪刀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剪刀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可合用,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且

短边不应小于2.4m。本条对三合一前室放宽了规定,允许做三合一前室了。但从消防的角度,建议消防电梯前室独立出来,不合用。因为消防电梯是给消防员使用,火灾的时候向内走,而消防楼梯则是给人员疏散使用,火灾时向外走。

19、5.5.23……单元式住宅建筑,当不设置避难层时,应自第18层起在每户靠近户门处设置一间避难间。用于避难间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兼做其他用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2……此条可以利用,当单元式住宅超过100米时,为不设置避难层创造了条件。避难间可以用入口出的卫生间、房间等兼做,不影响建筑布局。

20、6.2.4规定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不得仅砌至吊顶上。别墅建筑作为一个独立小建筑是否可行?个人感觉还是砌到梁、楼板底面基层的好,无论从隔音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

21、6.4.3.6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此条常见问题是上屋面的楼梯间门做普通门,而不做常闭防火门,若防烟楼梯间需要加压送风,则在火灾时无法给楼梯间足够加压,无法达到防烟目的。另首层是扩大的防烟前室,不能把楼梯间的门取消做扩大的楼梯间。

22、6.5.1.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安全通道严禁上锁,防火门保持常闭。”

23、6.5.1.5甲、乙、丙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有关规定。注意《防火门》GB 12955有新标准,防火时间有调整,标准有提高,小心被厂家忽悠。 24、需要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在首层和顶层直接对外时,也要采用防火门,常闭或者火灾时具有自闭功能。为加压送风创造条件,若采用其他门,则无法保证加压条件。

25、防火门和消防通道的宽度为净宽度,即建筑完成面后的宽度,且不能有凸出物。 26、干式和湿式防火卷帘用在防火墙上,均需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上可以设门,可通行,有单向或者双向通行门。帘中门可根据需要灵活设置。另防火卷帘形式多样,几乎各种形式规格尺寸都可以做到,可以放大胆设计^0^。

27、7.1.2环形消防车道、两个长边消防车道,条件限制也可以一个长边设置。一个长边对消防很不利,尽量做两个长边或者环道。消防无小事,事关生死。

28、7.1.8对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29、7.2.1……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取消了高度大于5m的规定,对高度不做要求,放宽了。

30、7.2.2对消防登高场地进一步明确了规定:长X宽=15X18m等。 31、7.2.4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2、7.3.3条明确了消防电梯停靠的问题,消防建议消防电梯尽量下到地下室。 33、8.2.3条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置。

34、8.3.1条有删除,有增加。10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需设自动灭火系统;11 注1除住宅建筑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公寓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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