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五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班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基本考情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20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考题涉及所有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两大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P169) 划分标准 注册地标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居民企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内、境外的全部所业 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得纳税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照外在中国境内设立非居民 国(地机构、场所的企企业 区)法业 律成立其境内所设机构、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内的所得,以及发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征税对象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在中国境内未设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中国境立机构、场所,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内所得的企业 相关链接 纳税人 划分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来源于中国境内居民 个纳税度年度(公历1月1和境外的全部所纳税人 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得 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非居民 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 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考点2】企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P170) 所得类型 销售货物所得 来源地的确定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国境内的所得 仅就其来源于中征税对象 提供劳务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得 转让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财产 动产转让所得 场所所在地确定 所得 权益性投资资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产转让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资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地确定 【相关链接】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定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考点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171) 1.收入总额确认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 货物销售方式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 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代销的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的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但安装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程序比较简单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入的 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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