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

一、婚、丧假……………………………………………………2 二、年休假………………………………………………………2 三、探亲假………………………………………………………3 四、病假…………………………………………………………4 五、事假…………………………………………………………5 六、产假…………………………………………………………5 第二部分: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6 二、一次性抚恤金………………………………………………7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 第三部分:工伤管理…………………………………………………9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

一、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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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 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 5 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 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 10 个工作日,晚婚:男满 25 岁,女满 23 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 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 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 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 给予 5 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 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 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 办理。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 2007 年第 514 号)和《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 2008 年第 9 号)规定: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 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 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

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 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 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 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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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 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 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 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 种福利制度。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 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 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 号)规定:

⒈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 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 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 的待遇。

⒉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含工作日,下 同)。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 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 一次,假期为 45 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 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 等)在内。

⒊假期待遇:

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 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 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 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项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⒋有关问题

⑴探亲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 括岳父母、公婆。

⑵“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周六、周日)在家居住 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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