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竞租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竞租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活动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现场竞价活动与拍卖会程序相同。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竞租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竞租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竞租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竞租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成交当日,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农村集体还应当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中标人、竞得人与公开流转权利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竞投(竞买、竞租)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公开流转权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流转的,应当于公开流转7日前,按照《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派员到场见证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各方当事人应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缴交有关税费,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向区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向区负责租赁管理的部门申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章 抵押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程序进行评估和表决,确定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利价值,但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其受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但出让方在出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同意抵押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租过程中,中标人、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应当按照竞投(竞买、竞租)须知承担违约责任,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有权从其缴交的竞投(竞买、竞租)保证金中扣减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租过程中,出让人、出租人在发布流转公告后撤回流转申请的,或者逾期或拒绝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应当按照其与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区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22日。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三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并在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发放,提供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参考使用。